1.如果车主是通过二手车市场买的二手车,可以去二手车市场管理部门,然后向二手车经销商投诉,再协商解决。
2.如果二手车存在欺诈行为,车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二手车商,然后要求一定程度的赔偿。
3.车主可以到12315消费者协会向二手车经销商进行投诉,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车主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二手车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二手车商进行处罚,并要求二手车商对车主进行赔偿。
车主需要保留车辆的交易合同、与二手车的交易记录等能够证明车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提供给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准备以下材料: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证明、养路费证明、保险单、车船使用税证明、身份证。由工商部门监管、工商部门备案的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二手车交易合同。
百万购车补贴
如果您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是可以投诉的,车质网受理车辆质量投诉包括新车以及二手车。二手车商如果涉及到欺诈方法问题或者交易纠纷可以去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手车上当受骗可以投诉如下:
1、消费者可以先和汽车公司协商;
2、到消协投诉或者找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3、投诉或者举报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是被欺诈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去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起诉书;
2、证据材料;
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买二手车被骗可以向消费者权益部门进行投诉。情节恶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但需注意的是得保存好购车合同、转账记录等的证据,行骗的当事人可能涉嫌诈骗罪。
如果购买二手车被骗了,则应向业务管理部门投诉。二手车的销售受骗,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