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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水发[2011]130号 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黄材、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长沙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水...
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水发[2011]130号 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黄材、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长沙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水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0、《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第九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4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取水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6、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7、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9、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10、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1、新建、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因工程建设停止供水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 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3、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 14、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浏阳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52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5、《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4、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6、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7、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8、围垦水库库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0、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1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3、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15、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6、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7、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8、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9、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7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8、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9、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0、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1、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2、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3、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3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投放粪便、饲料、化学肥料养殖水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5、影响水功能区使用功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6、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37、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38、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条 39、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40、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41、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42、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 43、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44、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45、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46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47、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 48、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规定维护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9、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50、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使用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隐瞒、缓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2、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月用水量超过五百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站点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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