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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迎新规 规范销售行为强化风险管控

  • 财富人生
  • 2025-03-24 09:45:02
  • 13
  • 更新:2025-03-24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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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刘倩雯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职责,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五十四条,主要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销售行为规范、内部制度建设、存续期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内容,意在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迎新规 规范销售行为强化风险管控

  强化合作机构与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在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制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流程,建立并实施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准入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审查评估。对资产管理机构,应审查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对保险公司,应审查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同时,《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建立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存在重大风险或不符合持续合作标准的机构,做好存量产品客户服务工作。代销协议原则上由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署,协议应明确双方在信息披露、客户信息保护、投诉处理、系统对接等方面的权责分工。

  在代销产品准入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结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投资管理团队、风险管控措施、本产品或者同类产品过往业绩水平等因素。对保险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因素。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甄别,防范合作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便利。

  明确禁止十一类违规行为

  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销业务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从宣传资料、产品展示、客户适当性评估、销售人员管理到销售流程的可回溯管理,均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在宣传资料中显著标注代销产品“由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银行不承担产品投资和兑付责任”的说明,防止客户误以为产品为银行自营。

  同时,商业银行在合作机构准入、产品准入、宣传推介等各环节应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防范侵权行为从源头发生。商业银行应会同合作机构建立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划分。对仅涉及商业银行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对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协助客户联系对方,并督促妥善解决。

  《办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及其员工在代销业务中存在假借名义私售产品、违规担保、误导宣传、代签文件、诱导频繁操作、利益输送等十一类行为,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员工行为排查机制和销售抽样回访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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