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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份,秦女士听了孙经理的劝说,购买了66万元的“高收益、0风险的内部产品”,最后竟落得个“血本无归”的下场......
今年61岁的秦女士,此前一直在绥化北林支行办理金融业务,多数时候,接待她的是70后的大堂经理孙经理。
2020年6月份,秦女士听了孙经理的劝说,购买了66万元的“高收益、0风险的内部产品”,最后竟落得个“血本无归”的下场......
01
大堂经理推荐“内部产品”
2020年六月,秦女士去绥化北林支行办理业务。
此前,秦女士在绥化北林支行大堂经理孙经理的推荐下,购买的农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较低)正好回赎到账。所以这天,秦女士就赶到该行办理相关业务,而前来接待她的,依旧是孙经理。
这一次,孙经理照旧给秦女士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并介绍这款产品回报率较高,是内部的理财产品,安全可靠,没有投资风险。
为了让秦女士下定决心购买她推荐的“内部产品”,孙经理还搬出了自家行长和同事来为产品背书。称同事以及亲属,包括行长都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
听到孙经理笃定地介绍着这款产品,再回想之前她给自己推荐的理财产品已安全赎回到账,秦女士最终被说动了心,同意购买。
孙经理又表示,这是银行内部产品,不能在窗口办理,只能在手机上操作。由于秦女士年龄大,对智能手机的操作能力实在有限,最后,由孙经理代替自己操作手机。
一番熟练地操作下来,孙经理成功为秦女士购买了这款“内部产品”,投资金额30万元。
两个月后,秦女士再次来到绥化北林支行办理业务,孙经理又接待了她并再次推荐农行的“内部产品”。这次,孙经理操作秦女士手机,又为她投资了36万“内部产品”。
前后两次算下来,孙经理一共为秦女士购买了66万元的“内部产品”。
02
没有风险的产品逾期
时间一晃,来到了第二年的六月份。此时,秦女士第一笔为期一年的“内部产品”到期,她想把投资的钱赎回来。但没有想到的是,秦女士的钱拿不回来了。
大几十万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内部产品”到期未能兑付,秦女士急了,连忙找到孙经理询问原因。
孙经理告诉她,她的投资款没有到账是因为国家在查各大银行的账,投资的钱被扣划在了银行,得晚几天才能到账。
为了安抚秦女士,孙经理表示,钱确实在银行,绝对没问题,到时候本息一起到账。
为让秦女士放心,孙经理还不忘再次拎出自家行长,称行长也买了50万元。钱最晚9月末到账。
然而,眼看着秦女士的投资款到账遥遥无期,孙经理也知道纸是包不住火了。
于是,孙经理向秦女士坦白实情,称她之所以向秦女士推荐产品,是受绥化北林支行“于行长”指派。
孙经理还发给秦女士她和“于行长”的微信聊天截图,表示“于行长”给她设定了这款“内部产品”200万元的艰巨考核任务。
03
不在内部的“内部产品”
从后来的结果得知,其实这些所谓的“内部理财产品”,根本不是什么银行产品,产品本身也并不在银行内部。
比如,秦女士花30万购买的第一笔“内部产品”,钱实际上被孙经理用其手机转给了一家叫北京深发招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给秦女士办理的是一款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是成都一住宅小区的应收账款项目。
而秦女士第二次花费36万购买的“内部产品”,也是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钱被转给了北京数融互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底层资产是广东佛山的一个项目。
办理这些业务时,绥化北林支行和孙经理本人都没有向秦女士提供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只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后,由孙经理交给了秦女士一份在丙方(认购人)处没有任何签章的合同文本。
也就是说,这位大堂经理孙经理,在农行绥化北林支行营业厅里,给秦女士通过秦女士手机购买的农行“内部产品”,其实是她和“于行长”从别家理财公司处接的兼职(有佣金报酬)。说白了,就是“私活”。
孙经理所称的指派她的“于行长”,其实也早已不是“行长”。
2013年10月24日,“于行长”的确被聘任为绥化北林支行的行长,但在2016年12月22日,“于行长”就被解聘了行长职务。事件发生时,“于行长”只是被降职的农行绥化北林支行的一般员工。
04
监管部门的调查问责
在绥化北林支行办理业务的客户中,秦女士其实并不“孤单”,因为跟她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很多人。这些人都是被孙经理以“农行内部产品、利率较高、安全无风险、自己亲属和行长都买了”为借口,推荐购买了农行的“内部产品”,结果到期后都没有拿到投资的钱。
事发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秦女士为代表的这些金融消费者们,向金融监管部门发起了投诉。
今年2月份,银保监会绥化监管分局出具了一份调查意见书。其中指出,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绥化北林支行原大堂经理孙经理向金融消费者违规推介销售了非农行代销的第三方公司理财产品,购买方式都是通过消费者手机向第三方公司转账。
绥化监管分局强调,绥化北林支行存在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员工异常行为的问题,分局已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将依法对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除此之外,秦女士等受害者们还向媒体寻求帮助。在某权威媒体节目现场,绥化北林支行的直属领导齐行长表示,他们会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齐行长找到秦女士等人,其承认银行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短板和不足,但却无法直接向他们履行赔付责任。其建议秦女士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有了法律文书后,银行一定会按判决马上全额赔付。
在秦女士看来,她是本着对的信任,且孙经理是该行工作多年的员工,此前一直帮她办业务都没有发生过类似情况。如今,孙经理和却辜负了自己的信任,她认为孙经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应该赔偿自己的66万元。
于是,秦女士将绥化北林支行告上了法庭。
05
三七之分的责任认定
绥化北林支行在庭审时辩称,孙经理的行为是私自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秦女士虽主张孙经理私售理财产品时借助了银行员工的身份,但员工身份只是为了顺利实施私售行为而假借的外观,而实际上孙经理未以银行员工身份签署合同。其私售行为是受佣金回报的诱惑,所得利益并未归属农行绥化北林支行。
该行还提出了多条辩词,最终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孙经理也称,自己向秦女士推荐案涉理财产品是个人行为,并不代表绥化北林支行,而是自己的兼职代理行为。孙经理还认为,秦女士因投资非农行理财产品而产生了经济上的风险,应向理财公司主张权利。
今年10月27日,关于秦女士和之间的这起理财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法院审理认为,孙经理是营业部大堂经理,有向客户推荐该行业务内的理财产品、代表单位作出要约或承诺的工作职责。其次,推荐、要约、承诺行为发生在农行绥化北林支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另外,孙经理向客户表示理财产品是农行内部产品,并未向客户表明其所作推荐、要约不代表其所任职的银行,其行为是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所以,孙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秦女士到绥化北林支行办理理财业务,工作人员孙经理向其推荐产品时作出“内部产品、回报率较高、安全无风险、本行工作人员(包括行长)及亲属购买了该产品”的说明,并直接操作对方手机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约、转付投资款,以致秦女士与农行之间未建立起秦女士所信赖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而是与案涉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非本意的形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因此,给秦女士财产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缔约另一方的绥化北林支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还指出,绥化北林支行在为秦女士提供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服务中,没有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告知说明等等义务,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而业务人员孙经理为私牟佣金,利用职务之便为本行以外民间理财机构招揽客户、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无风险并违规缔约,说明农行未尽监管义务,其主张不承担责任与法有悖、于理不合。
最后,法院判决绥化北林支行承担秦女士损失的七成赔偿责任,即赔偿46.2万元给秦女士。而秦女士因自身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自担三成责任。
也就是说,秦女士投资出去的66万元,最终只收回了七成4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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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1岁的秦女士,此前一直在农业银行绥化北林支行办理金融业务,多数时候,接待她的是70后的大堂经理孙经理。
2020年6月份,秦女士听了孙经理的劝说,购买了66万元的“高收益、0风险的农行内部产品”,最后竟落得个“血本无归”的下场......
大堂经理推荐“内部产品”
2020年六月,秦女士去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办理业务。
此前,秦女士在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大堂经理孙经理的推荐下,购买的农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较低)正好回赎到账。所以这天,秦女士就赶到该行办理相关业务,而前来接待她的,依旧是孙经理。
这一次,孙经理照旧给秦女士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并介绍这款产品回报率较高,是农行内部的理财产品,安全可靠,没有投资风险。
为了让秦女士下定决心购买她推荐的“内部产品”,孙经理还搬出了自家行长和同事来为产品背书。称同事以及亲属,包括行长都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
听到孙经理笃定地介绍着这款产品,再回想之前她给自己推荐的理财产品已安全赎回到账,秦女士最终被说动了心,同意购买。
孙经理又表示,这是银行内部产品,不能在窗口办理,只能在手机上操作。由于秦女士年龄大,对智能手机的操作能力实在有限,最后,由孙经理代替自己操作手机。
一番熟练地操作下来,孙经理成功为秦女士购买了这款“内部产品”,投资金额30万元。
两个月后,秦女士再次来到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办理业务,孙经理又接待了她并再次推荐农行的“内部产品”。这次,孙经理操作秦女士手机,又为她投资了36万“内部产品”。
前后两次算下来,孙经理一共为秦女士购买了66万元的农行“内部产品”。
没有风险的产品逾期
时间一晃,来到了第二年的六月份。此时,秦女士第一笔为期一年的“内部产品”到期,她想把投资的钱赎回来。但没有想到的是,秦女士的钱拿不回来了。
大几十万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内部产品”到期未能兑付,秦女士急了,连忙找到孙经理询问原因。
孙经理告诉她,她的投资款没有到账是因为国家在查各大银行的账,投资的钱被扣划在了银行,得晚几天才能到账。
为了安抚秦女士,孙经理表示,钱确实在银行,绝对没问题,到时候本息一起到账。
为让秦女士放心,孙经理还不忘再次拎出自家行长,称行长也买了50万元,钱最晚9月末到账。
然而,眼看着秦女士的投资款到账遥遥无期,孙经理也知道纸是包不住火了。
于是,孙经理向秦女士坦白实情,称她之所以向秦女士推荐产品,是受农行绥化北林支行“于行长”指派。
孙经理还发给秦女士她和“于行长”的微信聊天截图,表示“于行长”给她设定了这款“内部产品”200万元的艰巨考核任务。
不在内部的“内部产品”
从后来的结果得知,其实这些所谓的农行“内部理财产品”,根本不是什么银行产品,产品本身也并不在银行内部。
比如,秦女士花30万购买的第一笔“内部产品”,钱实际上被孙经理用其手机转给了一家叫北京深发招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给秦女士办理的是一款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是成都一住宅小区的应收账款项目。
而秦女士第二次花费36万购买的“内部产品”,也是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钱被转给了北京数融互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底层资产是广东佛山的一个项目。
办理这些业务时,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和孙经理本人都没有向秦女士提供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只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后,由孙经理交给了秦女士一份在丙方(认购人)处没有任何签章的合同文本。
也就是说,这位农行大堂经理孙经理,在农行绥化北林支行营业厅里,给秦女士通过秦女士手机购买的农行“内部产品”,其实是她和“于行长”从别家理财公司处接的兼职(有佣金报酬)。说白了,就是“私活”。
孙经理所称的指派她的“于行长”,其实也早已不是“行长”。
2013年10月24日,“于行长”的确被聘任为农行绥化北林支行的行长,但在2016年12月22日,“于行长”就被解聘了行长职务。事件发生时,“于行长”只是被降职的农行绥化北林支行的一般员工。
监管部门的调查问责
在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办理业务的客户中,秦女士其实并不“孤单”,因为跟她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很多人。这些人都是被孙经理以“农行内部产品、利率较高、安全无风险、自己亲属和行长都买了”为借口,推荐购买了农行的“内部产品”,结果到期后都没有拿到投资的钱。
事发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秦女士为代表的这些金融消费者们,向金融监管部门发起了投诉。
今年2月份,银保监会绥化监管分局出具了一份调查意见书。其中指出,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原大堂经理孙经理向金融消费者违规推介销售了非农行代销的第三方公司理财产品,购买方式都是通过消费者手机向第三方公司转账。
绥化监管分局强调,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存在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员工异常行为的问题,分局已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将依法对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除此之外,秦女士等受害者们还向媒体寻求帮助。在某权威媒体节目现场,农行绥化北林支行的直属领导齐行长表示,他们会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齐行长找到秦女士等人,其承认银行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短板和不足,但却无法直接向他们履行赔付责任。其建议秦女士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有了法律文书后,银行一定会按判决马上全额赔付。
在秦女士看来,她是本着对农业银行的信任,且孙经理是该行工作多年的员工,此前一直帮她办业务都没有发生过类似情况。如今,孙经理和农行却辜负了自己的信任,她认为孙经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应该赔偿自己的66万元。
于是,秦女士将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告上了法庭。
三七之分的责任认定
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在庭审时辩称,孙经理的行为是私自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秦女士虽主张孙经理私售理财产品时借助了银行员工的身份,但员工身份只是为了顺利实施私售行为而假借的外观,而实际上孙经理未以银行员工身份签署合同。其私售行为是受佣金回报的诱惑,所得利益并未归属农行绥化北林支行。
该行还提出了多条辩词,最终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孙经理也称,自己向秦女士推荐案涉理财产品是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农行绥化北林支行,而是自己的兼职代理行为。孙经理还认为,秦女士因投资非农行理财产品而产生了经济上的风险,应向理财公司主张权利。
今年10月27日,关于秦女士和农行之间的这起理财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法院审理认为,孙经理是农行营业部大堂经理,有向客户推荐该行业务内的理财产品、代表单位作出要约或承诺的工作职责。其次,推荐、要约、承诺行为发生在农行绥化北林支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另外,孙经理向客户表示理财产品是农行内部产品,并未向客户表明其所作推荐、要约不代表其所任职的银行,其行为是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所以,孙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秦女士到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办理理财业务,工作人员孙经理向其推荐产品时作出“内部产品、回报率较高、安全无风险、本行工作人员(包括行长)及亲属购买了该产品”的说明,并直接操作对方手机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约、转付投资款,以致秦女士与农行之间未建立起秦女士所信赖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而是与案涉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非本意的形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因此,给秦女士财产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缔约另一方的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还指出,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在为秦女士提供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服务中,没有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告知说明等等义务,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而业务人员孙经理为私牟佣金,利用职务之便为本行以外民间理财机构招揽客户、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无风险并违规缔约,说明农行未尽监管义务,其主张不承担责任与法有悖、于理不合。
最后,法院判决农行绥化北林支行承担秦女士损失的七成赔偿责任,即赔偿46.2万元给秦女士。而秦女士因自身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自担三成责任。
也就是说,秦女士投资出去的66万元,最终只收回了七成4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