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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国际收支申报典型案例!

​​ 原 创 申 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陈...
​​ 原 创 申 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陈菲。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及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   数据报送质量一向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考核银行外汇业务审慎经营情况的重中之重,其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特别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尤为重要和直接。本文主要就各类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典型案例开展分析,并简要介绍一下2021年外汇局对银行外汇考核规定的相关内容。 本文纲要 一、货物贸易申报案例及相关分析 二、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申报案例及相关分析 三、资本项下申报案例及相关分析 四、个人涉外收支申报案例及相关分析 五、容易申报错误的案例 六、延伸阅读:外汇局2021年银行外汇考核(国际收支申报部分)   一、货物贸易申报案例及分析   01 申报案例    案例1:境内F公司从境外E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进境后加工成大型器材销售给境内企业C,F公司向E公司支付钢材款,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一般贸易进口货款--钢材。   案例2:境内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煤炭,到达青岛港尚未卸货,该公司又将该批煤炭卖给日本客户,货船又直接将煤炭从青岛港运到日本,收付的货款因货物尚未进入一线关境报关,收付的货款均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案例3:境内保税区A企业,从境外购买一批货物,没有将货物报关进口,直接将提单转卖给境内区外B企业并由B企业报关进境,货款由境内B企业直接向境外出口方支付,B企业应根据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     02 相关分析    1.货物于一线关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涉外收付款,一般情况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其他情况: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应申报为“121020-进料加工贸易”。   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申报:121030,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的情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申报:121030,货物没有出区,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 2.对于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在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 “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是否为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应根据平台所对应实体企业的注册地确定。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资金集中清算时进行间接申报,交易编码为“223029-其他私人旅行”,交易附言应注明“跨境线下扫码支付”字样。 3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款,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网络购物”等。该类收款申报在“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030”,但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 4.如为保税货物,应勾选是否保税参数,同时交易附言在货物名称前加注“保税”字样。注意是以保税货物为标准,而不是以企业是否保税区企业为准。 5.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22020”;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22020”。   二、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申报案例及相关分析     01 申报案例    案例1:境内船务公司A受境内出口商B委托运出货物,货物运出后出口商B从其境内账户向船务公司A支付海运费,出口商B所在地银行通过境外某银行将资金划至该船务公司境内账户。由于出口商A与船务公司B均为中国居民,付款行与收款行亦均为中国居民,虽外汇划转通过境外进行,但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汇路原因产生的居民之间的资金跨境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案例2:境内C公司是船舶燃料公司,在海上为境外船只提供燃料,并获取收入,该收入包括燃料款和将燃料运送到境外船只的运输费用,该笔燃料款和运输费用的申报, (1)提供的燃料若经过海关报关,燃料款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若未经过海关报关,该燃料款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2)C公司收取的运输费用应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选择相应统计项目,海运费部分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陆运费部分申报在“22203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涉及我国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项下。 案例3:境外非居民个人向境内学校捐款,该笔款项如果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无偿捐赠款,应申报在“42199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捐赠和无偿援助-其他捐赠及无偿援助(与固定资产无关)”项下;如果用于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申报在“521020资本账户-资本转移-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 案例4:境内公司Z将其拥有版权的某游戏软件光盘出售给非居民个人A,则取得的收入 ①如果该游戏软件是非居民A定制的,应申报在“227020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定制游戏软件销售款。 ②如果该该游戏软件不是定制的,则: 非居民获得复制及分销该游戏软件的许可权,应申报在“23103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游戏软件复制及分销许可费。 不涉及复制及分销该游戏软件的许可权的转让,应申报在“227020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批量游戏软件光盘销售款。 另外,批量需报关的,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一般贸易出口游戏光盘货款。     02 相关分析    1.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应根据来源方与收益方的关联关系区别申报:   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申报在“322011一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境外母公司10%以下股权),申报在“322012一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境外母公司10%以下股权)”项下; 从境外联属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申报在“322013一从境外联属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持股10%以下的关联机构)”项下; 从准公司(持表决权10%以下)和国际组织(因份额投资)获得的红利、收益,申报在.“322043初次收入(收益)一投资收益一其他投资收一从准公司(持表决权10%以下)和国际组织(因份额投资)获得的红利、收益”项下; 从无关联企业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应申报在“322031初次收入(收益)一投资收益一证券投资收益一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 2.代发工资包括所有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的交易,报销费用由于可能涉及职工报酬或者公务及商务旅行,考虑到区分难度,暂不作为代发工资类处理。机构向境内非居民个人发放的医保费和社保金不属于代发工资,如涉外收付款双方都在同一法人银行开户,应申报在“423-社会保障”相应项目下。 3.对于代发工资类涉外收付款,银行可对单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业务,将同一申报主体的涉外收付款按同一对手方国家/地区进行分类、汇总申报。关于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代发工资类人民币收付款,当具有单笔金额小的特点时,对单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币涉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可以逐笔申报,也可以按日将同一申报主体的涉外收付款按同一对手方国家/地区进行分类汇总申报。   三、资本项目间接申报案例及相关分析     01 申报案例    案例1:境内企业在境外债券市场购买境外企业两年期债券,购买资金汇出时,应申报在“723021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债券交易—买入境外中长期债券”项下。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本金应申报在“723021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债券交易—卖出境外中长期债券”项下;收到利息应申报在“322034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   案例2:境内A公司是境内B公司与香港C公司合资成立的一家外资企业,主要从事钢材贸易。两年后,外方股东C公司决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D公司,境内A公司变成了一家内资企业。则境内D公司汇出购买外方股东股权款项时,因境内A公司仍存续,应申报在“622014直接投资一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一投资资本金一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项下。 案例3: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筹备资金汇出入,由非居民开立的筹备资金账户为非居民账户,按照非居民账户资金收付申报原则,即境外账户与筹备资金账户之间跨境资金收付,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 调出”项下,筹备资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资金收付,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由境内居民进行间接申报。 案例4:境内企业关闭其在境外的子公司并将境外厂房卖给当地企业,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款项的申报。境外子公司厂房出售款项性质为母公司境外直接投资的撤回,应申报在“621011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因境外子公司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境外子公司终止资本撤回。 案例5:境内A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发行普通股5000万股,发行币种为美元,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元/每股,募集资金总额1亿美元,发行后境内A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境内A公司挂牌交易后,境内某股东将所持500万股原始股在交易所减持,所得1100万美元调回境内, ①在境外市场发股募集资金调回,应申报在“721030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一股本一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或股权”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境外发股募集资金调回。 ②境内股东500万股原始股减持,减持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应申报在“721020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一股本一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若减持比例大于或等于10%,应申报在“622014直接投资一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一投资资本金一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项下。 案例6:境内非居民个人购买银行代销的金条、黄金饰品等实物类产品时,银行代销的金条、金粉和其他未加工或半加工形式的黄金商品应申报在“12202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含有黄金的珠宝、手表等饰品应申报在“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02 相关分析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到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较普遍,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是指境内转出方与境外转入方根据双方约定,由境内转出方将经营范围内持有但尚未到期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向境外转入方进行跨境转让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业务。其中,境内贸易融资资产是指底层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开展境内贸易中提供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而形成的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资产转出、到期还款以及资产止付回购三个环节。   1.资产转出 当境内转出方收到境外转入方资金时应通知申报企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申报企业为境内贸易卖方,交易对方为境外转入方,交易编码填报“822020 获得境外贷款”,交易附言需注明“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 2.到期还款 无论是境内贸易买方直接向境外转入方付款,还是境内贸易买方先向境内转出方付款,再由境内转出方向境外转入方付款,都应在资金跨境时,由境内贸易买方作为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支出申报,交易对方为境外转入方,交易编码填报“822020 偿还境外贷款”,交易附言填写“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还款”。 3.资产止付回购 特殊情况下导致境内转出方不得不回购相关债权,需在境内贸易买方向境内转出方支付款项时进行涉外支出申报,申报主体为境内贸易买方,交易对方为境外转入方,交易编码填报“822020 偿还境外贷款”,交易附言填写“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回购”。   四、个⼈涉外收支申报案例及相关分析     01 申报案例    案例1:中国居民个人W向国外移民,向境外转移个人拥有的财产,申报分几种情况:   1.如果W尚未取得非居民身份,仍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则汇出款项属于单方面转移,申报在“521030移民转移”项下,交易附言: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要填写外汇局出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编号。 2.如果W已经取得非居民身份,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要填写外汇局出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编号。 案例2:境内个⼈居民或⾮居民出售境内房屋业务。银⾏在受理此类业务时,应⾸先根据境内购买房屋当事⼈在买房登记时所登记的⾝份信息来判断该⼈员属于居民还是⾮居民,再进⾏后续业务操作。如果当事⼈有双重⾝份,境内购买房屋时是居民⾝份,境内卖房时是⾮居民,那么该笔业务办理银⾏需要审核客户提交的外汇局核准件批复,并按照资本移民财产转移受理,申报国际收⽀交易编码“521030-居民个⼈移民资产转移⽀出(境内居民个⼈⽆法办理出售境外房产款项收回业务)”。如果当事⼈购买房屋时为⾮居民,卖房时也为⾮居民,那么该笔业务办理⽆需外汇局的核准件批复,银⾏可直接受理,申报国际收⽀交易编码“822030-⾮居民向境外付款或⾮居民从境外收款”。 案例3:境内居民个⼈房屋租⾦跨境收付款业务。此类业务应根据不同资⾦性质进⾏申报。当境内房屋出租给⾮居民游客时,租⾦收⼊应申报在旅⾏项下;当境内房屋出租给⾮居民⽤于⽣产经营等商业活动时,租⾦收⼊应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当居民在⾮居民经济体购买建筑物形成直接投资业务时,该建筑物租⾦属于初次收⼊,应申报在“322014-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获得的租⾦/向境内⾮居民所有者⽀付的租金”。当境内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拟将资⾦汇出境外时,该业务归属于移民财产转移,需要外汇局核准并出具核准件批复后,⽅可办理。 案例4:境内居民个⼈通过⽹上银⾏或⼿机银⾏等电⼦渠道购买境外⼈寿保险,或购买⼈⾃⾏前往国外现场刷卡购买境外保险。此类业务可根据购买保险内容不同进⾏不同的国际收⽀申报。如果境内居民个⼈购买的是⾮寿险赔偿险,交易性质属于⼆次收⼊,国际收⽀交易编码应为“422000-⾮寿险赔偿”;如境内居民个⼈办理的是保险利息、股息项下收付款业务,则交易性质属于初次收⼊,国际收⽀交易编码应为“322042-保单持有⼈获得的红利和利息/向保单持有者⽀付的红利和利息”;如果境内居民个⼈办理的是寿险或年⾦权益返还项下业务,交易性质属于其他投资,国际收⽀交易编码应为“821010-⼈寿保险和年⾦权益(资产)”或者“822010-⼈寿保险和年⾦权益(负债)”;如果境内居民个⼈仅办理寿险保险或保险辅助的相关服务,国际收⽀交易编码应为“225010-⼈寿保险”或“225050-保险和养⽼⾦咨询、保险精算等服务”。     02 个人国际收支申报分析    个人跨境国际收支业务的申报原则为“收入看来源,支出看⽤途”。 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外发⽣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申报在“822030-境外存⼊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当境内居民从境内⾮居民收款时,境内居民应填写《涉外收⼊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照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先注明“收到境内⾮居民款项”字样。   五、容易申报错误的案例   案例1:(对方银行身份识别错误)一笔对公收入申报在“822020获得境外贷款”项下,交易对方项为“(JW)某某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交易附言为“获得境外所借贷款收入”。上海自贸区分行属于境内银行,从自贸区分行获得银行贷款,不属于境外银行的贷款,无需做国际收支申报。 案例2:(佣金申报错误)猎头公司属于中介服务机构,猎头费的交易性质属于佣金,应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银行错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或“228990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等项下。 案例3:(企业行业属性和经济类型归类错误)部分银行将企业行业属性误归类为“1373-研究和试验发展”,此代码只适用于无盈利性的公司,而大多数“生物科技公司、电子科技公司、新材料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应归入“1375-科技推广与应用服务业”。另外就是企业经济类型错误,部分经济类型归为“160-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后缀并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4:(服务贸易交易编码错误)会议费、会议注册费应申报在“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错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知识产权代理费、专利代理费、商标申请费应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错申报在“231020研发成果使用费”项下;中标服务费、订房佣金、拍卖服务费、留学中介、劳务介绍费等应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错申报在“228990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等项下;非返还型的人身意外险和健康险应申报在“225029其他非寿险”项下,错申报在“225010寿险”项下。 案例5:(交易附言不明确导致交易编码难判断) 交易附言为“仓单转卖+商品名称”的,应区分“境内仓单转卖”和“境外提单转卖”进行申报。“境内仓单转卖”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境外提单转卖”则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交易附言简单表述为“获得境外贷款”申报在“822020获得境外贷款”项下的,并未明确收付款人关系。只有收到非关联公司、境外银行的贷款才能申报在此项下,若是收到母公司、子公司或联属企业的贷款,应申报在直接投资项下。 案例6:(交易附言与交易对方项不匹配)银行在审核中应加以关注,如交易对方名称前标注了(JN),说明该笔款项为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的申报信息,交易附言应包含“NRA”或“OSA”字样;如交易对方名称前标注了(JW),说明该笔款项为跨境交易的申报信息,目前仅境内非居民账户跨境收支申报在“802031”项下,交易附言需要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部分案例来源:智汇大叔 延伸阅读:外汇局2021年银行外汇考核(国际收支申报部分)   2021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21年外汇考核新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汇综发〔2021〕64 号 ),外汇局对于银行2021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的指标考核由“总行直接申报情况”和“分行间接申报情况”组成。 从下表看出,在合规经营评估各类指标中,国际收支指标比重最大,占到合规经营评估部分的28.56%。 国际收支申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01 准确性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3.计分标准 (1)准确性: 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的银行为80分,差错率为0的银行为100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60分,则得出以下公式: 差错级差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9 (差错率为0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3.6分)     02 及时性    申报信息笔数的年均逾期率大于0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0.01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申报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申报信息笔数/考核期内申报信息总笔数 基础/申报信息的逾期是指,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规定,银行基础/申报信息在外汇局系统的初始入库日期-申报单日期>规定天数,目前分别为2天和7天。     03 完整性    1.对银行错误删除申报单,每错误删除一笔申报单,扣0.001分; 2.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报送或超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每笔扣0.01分; 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未按规定备份的,一次扣0.3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1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的错误,不扣分。     ▼以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推荐课程▼ 【线上课程】5月21日《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直播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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