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命名 正文

水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创新

一、水文化遗产 界定水文化遗产的概念是研究水文化遗产的逻辑起点。从形成水文化理论体系的角度可以将水文化界定为:水文化是水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人们在各种水事活动中创造的财富总和。结合水文化的定义,可以将水文化遗产定义为:水文化遗产是水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人们以水为载体...
一、水文化遗产 界定水文化遗产的概念是研究水文化遗产的逻辑起点。从形成水文化理论体系的角度可以将水文化界定为:水文化是水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人们在各种水事活动中创造的财富总和。结合水文化的定义,可以将水文化遗产定义为:水文化遗产是水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人们以水为载体,在各种水事活动中创造并遗留、流传下来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和财富。 二、水利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传承和弘扬先进水文化。水文化遗产作为中国文明历史发展进程的重要见证,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灿烂的文化,凝聚着中国历代水利人的创造精神,蕴含着推动历史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哲学思想、科学技术、艺术文化价值。所以,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水文化遗产,对于推动丰富、传承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水文化,发扬中国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保护水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水利遗产,其智慧与魅力体现在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管理制度等方面,是中华民族智慧与创新能力的实证。随着水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水文化遗产因不合理的开发与综合运用而受到威胁,因此讨论水文化遗产的创新传承与保护,协调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对水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三、水利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不断推动落实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水文化遗产的开发与综合利用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水文化遗产工作的管理机制、体制已经基本形成;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完善和落实,经费不断增加;保护和利用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关注度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科学研究向纵深发展,水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稳步推进。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一)不断推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定水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前提。一是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法律依据的上位法的基础上,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省市结合水文化遗产分布与保护利用的实际情况,水文化遗产集中的省市结合保护实际相继出台了保护水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等。(二)推进水文化遗产普查,逐步建立保护数据库。按照水利部《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化遗产调查工作的通知》(办秘〔2012〕22号)要求,从2012年起各省市开始陆续对辖区内水文化遗产进行资源摸底和调查工作。各地水利局、协同旅游局、文化局、文管所等部门通过多年分阶段的艰苦细致工作,对水利遗产分工程类、管理类(文献类)和非物质遗产进行了分类统计,将具体分布状况、生存环境等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形成了各省市的水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为掌握水文化遗产从而最终形成全国数据库的打下了基础。(三)合理规划,促进合理适度利用。国家文物局将大运河、都江堰、它山堰、通济堰、五门堰、镇海堤、洪泽湖大堤、紫阳堤、金口坝、渔梁坝、石龙坝水电站等一大批重要的水文化遗产,都江堰、中国大运河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夏引黄古灌区、陕西汉中三堰、福建黄鞠灌溉工程等古代水利工程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同时,政府加强领导,财政部门积极投入专项经费,为水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了资金保障。(四)积极推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宣传普及,提高水文化遗产保护关注度。在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与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密切配合下,专家学者深入挖掘水文化遗产中蕴含的中国民族文化中的先进思想和科学精神。政府各部门、高校、各研究机构和各类水利博物馆、纪念馆等充分利用各种文体活动以及大众传媒资源宣传等方式展示水文化遗产,不断提高了水文化遗产在公众中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四、当前水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虽然随着中国对文化软实力的开发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水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和发展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支持,保护与利用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但由于诸多原因的影响,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水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统计调查有待加强。前期虽然对水文化遗产进行了调查统计,但是由于水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分类随着研究不断发展,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省市不统一,水文化遗产的调研应该不断深入,调查统计数据应当不断更新。根据现有的水文化遗产统计,大多针对工程类水文化遗产,如何对管理类、非物质文化类文化遗产的调查还需进一步完善。二是水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的融合需要加强。多数水文化遗产目前基本都处于自然保存状态,少数进行开发利用的水文化遗产的经营管理状态不佳,甚至存在遭到破坏的安全隐患。三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不完善,落实不够到位;管理存在不协调现象和权力交叉与真空,缺乏制度保障,管理,经费保障不足和落实不到位等。 五、水利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创新的主要内容 水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在遵循水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传承与创新。(一)做好水文化遗产普查,形成全国。及各级水文化遗产数据库各省市水利局对水文化遗产进行了分批调查,通过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和汇总整理,基本形成了本省市的水文化遗产调查名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全国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将全面掌握包括水景观资源在内的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分布、价值、数量、保护、管理等情况。但是由于水文化遗产调查中存在着评价标准和申报程序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后期调查研究需要水利部门研究制订工程类、资料类和非物质水文化遗产评价体系和申报程序,科学设定水文化遗产的认定、保护、管理等内容,逐步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水文化遗产数据库,最终建成一个全国性的水文化遗产数据库。(二)加强领导,完善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规划是水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前提,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努力促使水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化保护的需要设立水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基金,并监督各部门切实落实保护与利用资金,为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省市水利部门应当依据本辖区内水文化遗产普查结果建立水文化遗产保护库,将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融入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中,并定期对水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方式、资金落实等各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为水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指导依据。水利部门应当制定水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评价标准,针对不同历史价值程度的水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加大水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三)明确管理职权,完善管理体制。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创新各部门统筹合作的协调管理机制,针对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涉及较多法律关系,法律交叉与空白较多的现实情况,国家及各部门应当积极调研,针对水文化保护和利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水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各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分工协作,提高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效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按照《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约,加强包括水景观资源在内的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通过严格的规划建设管控制度,指导各地妥善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国家文物局应当加强基础研究,结合实际需求考虑制定水文化遗产相关的规范及标准。督促指导地方文物部门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加强水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保护措施。水利部应积极进行水文化遗产的调查工作,在规划、管理利用等各环节注重对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水文化遗产的宣传,提升公众依法保护意识。(四)以保护传承的能力建设为着力点,全面提升水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水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与创新,就是要创新水文化遗产价值内涵,提高保护传承的技术水平,通过科学合理利用促进水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一是要继承和创新工艺技术切实加强对水文化遗产自身的保护。二是创新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方式,结合当地文化产业和旅游等,适度综合开发利用。三是要深度挖掘水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建立和完善水文化遗产研究的理论体系,国家水文化博物馆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积极推进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四是要利用水利部水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为交流平台,整合全国水利文博和研究机构利用开展研究,利用各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加强国际交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作者:韩红 卢本琼 姜雪 单位: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相关推荐

  •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