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炒股炒成大股东,却辩称家庭困难,天津股民王建林被罚没476万元
【大河财立方记者史健】炒股炒成大股东,却辩称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
3月21日,记者从天津证监局获悉,天津股民王建林因信披违规、在限制期转让证券,被罚没476.73万元。
行政...
原标题:炒股炒成大股东,却辩称家庭困难,天津股民王建林被罚没476万元
【大河财立方记者史健】炒股炒成大股东,却辩称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
3月21日,记者从天津证监局获悉,天津股民王建林因信披违规、在限制期转让证券,被罚没476.73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王建林,女,1970年11月出生,天津人。
据调查,2022年至今,王建林控制11个账户交易“滨海能源”,其间2次持股达5%,最高持股达11.09%,但王建林未按规定披露,且在限制期内交易该股票,违反了有关规定。
控制11个账户,炒股炒成上市公司大股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单操作或指示他人代为下单操作。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其总股本的5%,为5.2%。
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
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
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不过,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
此外,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5%以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
在限制期内共卖出滨海能源2058.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95亿元,获利176.7万元(扣除税费后)。
关于量罚。
天津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考既往类案情况,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生活状况等,量罚并无不妥。
天津证监局还提到,对于当事人交易行为同时构成限制期转让证券和短线交易的情况,依据竞合“择一重”原则仅对限制期转让证券作出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综上,天津证监局对当事人王建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王建林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3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