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
特别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释义
1、本协议中的“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指乙方针对甲方的理财需求,发起设立理财产品,将认购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具体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以获取投资收益。
2、理财产品认购期:指乙方认购理财产品资金的期限。
3、理财产品购买日:指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将认购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的日期。
4、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日:指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产品成立日:指理财收益计算的起始日,即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约定的起息日。
6、理财产品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非节假日和周末)。
7、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交易日。
8、理财产品预约期:指允许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日之前预约在产品开放日申购/赎回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
9、理财产品到期日:指计算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约定收益的截止日期。
10、理财产品到账日:指支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到达客户委托理财账户的日期。
11、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返还日:指支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日期,即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到账日。
12、登记编码:理财产品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的登记编码,甲方可以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理财网(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理财产品信息。
甲方所选择具体理财产品的详细描述如风险揭示、预计理财产品成立日、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到账日等详见本协议后附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为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理财产品权益。
3、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支付,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不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根据其认购的金额划转认购资金。因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少于其认购金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办理质押、挂失、冻结等导致指定银行账户变更或状态异常,则甲方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确认或变更或重新开立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委托理财账户。因甲方没有及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甲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产品,同意乙方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将甲方委托理财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对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
4、在甲方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期间,乙方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
5、对于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含)以下的理财产品,在乙方对该理财产品以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销售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子银行购买该理财产品。甲方接受并认可前述渠道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法律效力。
6、甲方声明,理财资金是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保证在理财产品扣款时在乙方开立的委托理财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甲方已经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受及履行本协议其中一方任何有关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7、甲方确认获知乙方对甲方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的意见。
8、甲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已就协议内容向甲方做了充分的说明与提示,甲方在现在和将来均不会对协议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1、本协议与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如有)、申请书(如有)、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理财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和双方同意开通的各渠道所购买理财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或湖南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渠道签署理财合同的行为即表明甲方对理财合同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
3、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认购/撤销等各类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特定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发售机构、发售对象、渠道或机构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4、甲方选择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所述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
第三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1、乙方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特定理财产品开放认购预约,甲方预约成功后可以优先于未预约客户认购已预约的额度,但甲方办理预约应遵守乙方预约有效期、预约金额、预约渠道等相关规定。
2、本理财产品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所列明的日期,从认购开始日起至认购结束日止受理甲方按照乙方认可方式进行的认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认购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用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做出暂停/恢复认购、延长认购期限、提前结束认购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认购宣布认购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1、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2、甲方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的需要,乙方可以选任或委托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甲方同意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如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重大市场波动、异常风险事件、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湖南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之一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提前通知,甲方不接受的,甲方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对通知途径和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甲方应注意自行就所购买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乙方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
5、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当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时,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
6、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甲方不接受的,甲方按照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1、《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政策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理财产品的延期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湖南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 税务事项
甲方投资本产品所应交纳的税款及缴纳方式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乙方通过湖南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发布有关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终止等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具体信息披露情况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2、乙方通过湖南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发布上述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将依据协议书客户信息中甲方预留的地址或电话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第九条 资金清算和费用支付
1、乙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购买的币种支付,但《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湖南银行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和/或实际投资情况将甲方的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委托理财账户。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3、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投资管理费。费用和投资管理费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
4、乙方与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债务或费用以及产品投资管理运作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和费用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甲方按照本方购买金额占产品所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风险提示
由于市场的波动性,乙方向甲方揭示,乙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有)在接受甲方指定及授权管理、运作、处分、管理理财产品认购资金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本金及收益风险等,甲方所预期的风险防范、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甲方更换委托理财账户或与账户对应的存折、银行卡时,应及时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购买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原办理网点。因甲方未及时变更、通知或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产品起息时无法扣款、产品到期时资金无法及时入账或湖南银行无法及时联系甲方等不利后果的,由此所形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
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和/或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免责内容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瘟疫、传染病流行、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或《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具体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按产品说明进行调整)。
4、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含个人金融信息)依照法律法规保守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但是任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理财产品可否设定担保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担保的,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约定《理财产品协议书》(客户留存联)、加盖本行业务公章的理财产品购买凭证为权利质押凭证,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3、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销售本产品,且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购买,则本协议经因甲方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并经乙方电子银行销售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具备独立性。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已就“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达成一致,甲方已认真阅读《客户权益须知》,并领取《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理解并接受《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条款内容,同意受其约束,清楚知晓产品类型、风险提示、投资范围、费用等内容,自愿购买。甲方确认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所有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说明,确认理解本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本产品全部风险。
甲方同意对乙方(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信息公告将及时阅读,并视为甲方已获取该信息。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联系电话若变更,甲方应及时前往银行营业网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乙方或将通过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告知甲方有关理财产品的重要事项,如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办理联系方式变更,则乙方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甲方声明
1、我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相关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2、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3、我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4、我方保证填写的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并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投资者)签字: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银行理财业务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湖南银行理财客户:
理财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流程
(一)个人客户
1、已在本行开立Ⅰ类或Ⅱ类个人银行账户;
2、接受并完成本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4、对本行营业网点打印或者电子银行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5、本行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但对于各具体理财产品,本行将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机构客户
1、提供本行要求的相关客户资料;
2、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3、由客户经办人对相关销售文本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湖南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相关事宜
(一)个人客户
1、评估场所:首次在本行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您需亲自至本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此后您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评估流程: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经您和客户经理双方签字确认和银行签章后,由本行将评估结果录入系统。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本行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后,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其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类。
5、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等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激进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进取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稳健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谨慎型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保守型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6、如果您超过一年未在本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请在再次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前主动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接受本行对您再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如果客户的风险类型不适合购买某款理财产品,则销售人员不得向客户销售该款产品。
(二)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行不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频率
(一)本行将在本行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发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本行通过以上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已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行认为需要直接联系客户的,本行亦可选择向客户在《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或者《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填列的联系方式或者有效变更的联系方式发出书面通知或短信。
具体信息披露渠道遵循《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或者《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约定,若几个渠道公布信息不一致的,以本行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信息披露的渠道如需变更,本行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
具体信息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四、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五、本行联系方式
网址: 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邮编:410004
本须知涉及的本行服务内容和流程等如有变化,本行将按照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告知。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客户已阅读本权益须知,清楚了解并知悉理财投资的办理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披露、投诉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宜,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客户签字(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