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
l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
重要须知
l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l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l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l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l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www.ccb.com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募资金将委托给华宸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诺溢价受让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若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则投资者收益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虽然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让价款已经纳入包头市政府的财政预算,且该预算计划已获包头市人大决议通过,但如果包头市政府不遵守约定,股权受让方可能无足够资金支付受让价款,将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2、被投资公司风险:在股权受让方未及时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若被投资公司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异常可能会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股权变现价值降低或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3、提前终止风险:在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第六条所述特定情况下或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5、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
6、利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上调2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予以调整。因此,可能出现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进而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7、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职风险:如受托人华宸信托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信托公司资产不足赔偿损失时则由本信托财产即理财产品承担。
8、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如股权受让方迟延履行股权受让义务)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9、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1、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投资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上述风险提示)
一、产品要素
二、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构成
产品管理人将本理财产品所募资金委托给华宸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取得该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2、基础资产运作方式
产品管理人将理财产品所募资金委托给华宸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向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增资扩股。产品到期前,股权受让方将按约定的条件受让华宸信托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
3、股权受让价款的资金安排
(1)2009年至2011年期间,由股权受让方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每年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不足部分,由包头市政府每年从当年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足,专项用于每年应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款。
(2)理财产品到期前,由股权受让方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的股权受让价款,不足部分,由包头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足,以受让华宸信托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
4、参与主体
资金信托委托人及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分行
资金信托受托人:华宸信托
股权受让方: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原股东
信托财产专户保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开发区支行
三、理财收益说明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股权受让方履行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等义务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
(2)风险示例
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信托项下股权受让价款的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股权受让方未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投资者收益可能为负,甚至可能损失部分本金。
2、投资者到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1)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7%/年。在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投资者第一年(2009年 7 月 8 日至2010年 7 月 7 日)的年化收益率为7%/年,以后每年的 7 月 8 日至下一年的 7 月 7 日的年化收益率为7%/年。
(2)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从股权受让价款中扣除信托管理费、产品管理费等与信托及产品运作管理相关的税、费后,兑付给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
(3)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年化收益率为 7%;在股权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需根据股权受让方实际支付股权受让价款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股权受让方未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3、(1)计算公式
投资者收益=认购本金×投资者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本产品每年兑付一次收益,实际理财天数为投资者实际持有理财产品的天数。
(2)计算示例
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730天,根据上述预期收益率的约定,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7%,若理财产品到期日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100,000元于2011年7 月 8 日一次性返还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14,000元,收益分次发放情况为:
第1次:2010年 7 月 8 日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 7%×365天÷365天= 7000 (元)
第2次:2011年 7 月 8 日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 7 %×365天÷365天= 7000 (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四、本金及收益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行不提供保本承诺。
1、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本期理财产品每年兑付一次投资收益,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本金及剩余收益。
以上兑付日,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建设银行下一工作日。上表中各收益兑付区间终止日的收益计入下一收益区间兑付(2011年 7月8 日不计收益),不重复计算。
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最后一次的投资收益将在产品兑付日(2011年 7 月 8 日)向投资者予以兑付。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将依照本说明书的规定,将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
2、延期兑付:
理财产品到期日,如股权受让方未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则受托人有权延长信托期限,本理财产品的期限也将随之延长。信托公司将变现后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款、费用后向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支付信托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将在收到信托公司支付款项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3、提前终止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如果资金信托受托人或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提前终止信托或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支付全部信托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将在收到全部信托利益后 3个工作日内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并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3亿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有效设立。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产品募集期:2009年 6 月23 日到2009年 7 月 7 日
(4)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5)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2、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六、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有提前终止权。一旦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出现以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因信托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股权受让人提前支付全部股权受让价款时;
4、产品管理人依自身判断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 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为 7 %,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 7%×10天÷365天= 191.78 (元)
(四舍五入,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七、信息披露
l 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www.ccb.com/nm/index.html)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如产品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l 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l 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个人投资者本人查询理财产品对账单,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机构投资者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网点查询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八、特别说明
l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同意产品管理人将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作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3、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在本信托中对华宸信托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投资者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区分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即2009年 7 月 7 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金。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级别(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后附的评级标准说明)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
中国建设银行
2009 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