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起缘由:委托代理虚拟货币起纠纷
“听说,你理财赚钱了。”
“可不,收益可观。”
“具体啥情况,介绍一下!”
……
同在养生馆做沙灸理疗的张晓雨听到旁边两个人的对话,便凑过去打问。
“什么,你说的是什么理财项目?”
养生馆老板王莉(化名)介绍说:“我知道一个网站交易平台的理财项目收益很好,这个网站是做外币投资理财的,外币投资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是虚拟货币,但只要看好大盘走向,及时回收就不会亏损,稳赚不赔。
心动不如行动。2019年4月13日,张晓雨按照王莉的指示下载网站APP,注册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档案。随即,张晓雨以银行转账形式分两次给王莉转了9万元,并转账附言“某某投资款”。待准备就绪,由王莉操作将9万元转换为虚拟货币进行平台运作。
投资期间,理财平台运营动态及货币价值实时信息由王莉向张晓雨告知,由于理财平台存在频繁变动情况,张晓雨通过王莉提供的变动网址,以手机动态验证码登录个人账户。起初还好,但因平台频繁变更,登录账户后无法查看本金状态,无法提取本金,张晓雨产生疑虑,向王莉主张退回投资款,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今年2月22日,张晓雨一纸诉状将王莉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投资过程中,王莉收取投资款代为转换虚拟货币、指导投资者注册账户、实时向投资人告知平台运营信息、向投资人说明货币价值态势,提醒投资人按照其提供的平台网址登录账户进行提款,全程参与投资、全程掌握投资项目信息,指引投资人账户操作。张晓雨作为投资人,不了解投资平台性质、无投资账户运营的信息来源、无法独立操作账户,其账户监管及资金提取均依赖于王莉的指引,双方之间的往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9条关于委托合同关系的规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应作为委托合同纠纷审理。经查,张晓雨投资注册的交易服务平台,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虚拟货币非国内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交易通过线上分布式账户、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流通性、法偿性。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建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各担50%责任。
对簿公堂: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
一审判决后,张晓雨、王莉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6月1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购买国外受限理财产品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张晓雨诉称:“一审未查明全案事实,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此案的理财账户信息非我持有,王莉此前提供的平台无法登陆,所涉平台与账户是否真实?是否仍然存在?是否还有权限登陆?一审法院均未查明。投资行为发生后,我向王莉主张投资,王莉多次承诺给付该款项,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要约与承诺,故王莉理应向我返还本金9万元款项。”
王莉辩称:“张晓雨明确了解该理财产品购买过程,注册账号、出资购买均为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她一直持有该账户,进入该账户需要其本人的账号、验证码,我保管账户不现实,亦不能掌控投资收益的风险。其次,理财投资属于风险投资,预期收益难以预计,张晓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国外受限产品,不受国内证券交易的保护,依旧投资。我仅是好意帮助,既未取得好处也未分得利益,张晓雨未受胁迫购买,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晓雨还诉称:“王莉所述与事实不符,基于王莉多次承诺购买理财产品,从未向我告知过是限制购买的国外理财产品,更没有向提示过任何风险,反而向我做出了明确的保本承诺。对王莉的信任,多次询问投资情况,王莉以各种借口拖延,并数次承诺后期可将本金返还。期限暂定为1年,1年后王莉仍找借口拖延。王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槌落定:合同无效责任共同承担
6月15日,此案经西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此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案中,张晓雨经王莉介绍,委托王莉投资虚拟货币,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建立了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但张晓雨委托王莉投资境外虚拟货币,不属于国家许可的合法理财产品,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建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断责任承担。张晓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投资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在未充分了解投资平台性质、盲目听信王莉的承诺、放任王莉掌控其资金账户信息、未能及时控制风险,对其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王莉收取张晓雨的投资款后,全程参与投资、代为转换为虚拟货币、指导注册账户、掌控张晓雨资金账户信息、承诺承担风险,对于张晓雨财产受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50%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各自过错,判决王莉赔偿张晓雨损失45000元并无不当。
经西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晓雨、王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青海法治报
编辑 / 新闻处 穆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