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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成险企处罚王 半年接67张罚单游刃监管红线

山东保监局表示,李鹏时任人民人寿济南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人民人寿济南中支罚款3万元,对李鹏警告并罚款0....
山东保监局表示,李鹏时任人民人寿济南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人民人寿济南中支罚款3万元,对李鹏警告并罚款0.5万元。 1月10日:人保财险运城违法给予被保险人加油卡 山西保监局1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运城分公司”)存在给予被保险人加油卡的行为。 该公司给予被保险人加油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山西保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二十二万元的罚款。 1月13日:人保财险江北违法给予被保险人加油卡 宁波保监分局1月1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北支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115.99 万元。江北支公司负责人崔明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宁波保监分局表示,人保财险江北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江北支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21万元。 1月13日:人保财险江北违法给予被保险人加油卡 负责人被罚 宁波保监分局1月1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北支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115.99 万元。江北支公司负责人崔明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宁波保监分局表示,人保财险江北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该局决定对崔明君警告,并处罚款6 万元。 1月18日:人保财险永州非法虚假记载承保车辆核定载人数 湖南保监局1月18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珠山营销服务部PDAA2015431100000228**号保单记载,2015年7月该公司承保永州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交车商业车险,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VCD5BCB7FG0120**,核定载客27人。该公司按27座计算保费承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险。经调查,该车的行驶证记载核定载人数为64人,该公司未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记载的核定载人数承保。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零陵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1月20日:人保财险独揽保监会新年头11张罚单 1月20日,保监会针对人保财险违法经营行为连发11张罚单,共涉罚金100万元。该公司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二是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2015年人保财险在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的违法行为。数据显示,在保监会检查涉及的3个运营中心(共4个,占比75%)、98个坐席组(共421个,占比23.28%)中,超过35%的保单存在电话销售用语与实际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超过13%的保单存在曲解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电话销售等政策法规的情况,质检均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此外,2009年至今,人保财险部分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辖区内车险网销承保政策,存在网销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涉及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以及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 针对人保财险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罚款20万元,并对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中心总经理蒋新伟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副总裁贾海茂警告并罚款3万元;人保财险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罚款20万元;人保财险10家分公司存在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保监会决定对10家分公司各罚款5万元。 1月20日:人保财险嘉兴分公司违法虚列费用 浙江保监局1月2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2016年1-5月批准第二营业部购买了275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并全部赠送给了在第二营业部购买商业车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上述费用通过凭证号为200000275#、200000276#、200000313#、200002371#、200002497#、200002833#、200002993#、200003626#的8笔财务凭证,在“业务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项下列支。 桂文东时任该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会计部,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财务系统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立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车险业务并联系第二营业部,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赠送油卡方案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保监局表示,人保财险嘉兴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人保财险嘉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桂文东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2月3日:人保财险菏泽违法编制虚假材料 山东保监局2月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黄开振时任人保财险菏泽市分公司车险部经理对这一行为负责。 山东保监局表示,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菏泽市分公司罚款12万元,对黄开振警告并罚款2万元。 2月16日:人保寿险违法聘任不具任职资格管理人员 广东保监局2月1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一是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用不具备总经理任职资格人员为中支主要负责人。二是向监管部门提交非国家承认的学历资料获取任职资格。三是不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 广东保监局表示,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累计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16日:人保寿险违法私聘管理人员 负责人被罚 广东保监局2月1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用不具备总经理任职资格人员为中支主要负责人。 广东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马云飞任人保寿广分副总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决定给予马云飞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16日:人保寿险违法不执行条款费率 负责人被罚 广东保监局2月1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 广东保监局表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白琮瑞任人保寿广分副总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广东保监局决定给予白琮瑞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16日:人保寿险违法提供虚假学历资料 负责人被罚 广东保监局2月1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交非国家承认的学历资料获取任职资格的行为。 广东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东保监局决定撤销邓丽红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邓丽红任职资格的申请。 2月21日:人保寿险违法欺骗投保人 江苏保监局2月2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在我江苏保监局对该中心进行抽样检查的200份保单的销售录音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的188件,占样本总量的94%。 江苏保监局表示,该中心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人保财险江苏分公司改正,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21日:人保寿险违法欺骗投保人 负责人被罚 江苏保监局2月2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在我江苏保监局对该中心进行抽样检查的200份保单的销售录音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的188件,占样本总量的94%。 陈勇于2014年6月至今任该中心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陈勇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22日:人保财险四川违法销售保险 四川保监局2月2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期间,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刘亚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经理、胡雪枫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团体客户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川保监局宝石,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第116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罚款贰拾5万元;对刘亚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胡雪枫警告并罚款5万元。 2月22日:人保财险萍乡违法销售保险 江西保监局2月2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萍乡市分公司)于2016年经营期间存在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不一致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江西保监局表示,人保财险萍乡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江西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萍乡市分公司罚款22万元。刘明顺、邓仲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江西保监局决定对刘明顺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邓仲明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3月14日:人保财险滕州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山东保监局3月1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郑秀红、赵连玉、张翠翠分别时任人保财险滕州支公司业务一部负责人、业务二部负责人、业务员,对这一行为负有责任。 该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山东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人保财险枣庄滕州支公司罚款5万元,对郑秀红、赵连玉、张翠翠分别警告并罚款0.5万元。 3月21日:人保寿险重庆违法虚假宣传 重庆保监局3月2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1月至11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在开展电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即将停售为由宣传实际并未停售的产品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共涉及保单25笔,实收保费26.01万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欺骗投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5万元。 3月21日:人保寿险重庆违法虚假宣传 负责人被罚 重庆保监局3月2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1月至11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在开展电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即将停售为由宣传实际并未停售的产品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共涉及保单25笔,实收保费26.01万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陈灿舫时任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应承担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陈灿舫警告并罚款4.5万元。 3月24日:人保财险新疆违法虚假承保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2012年至2015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人保财险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人保财险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对所辖奇台支公司相关农险业务核保核赔时,未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并停止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二年的行政处罚。 3月24日:人保财险新疆违法虚假承保 负责人被罚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魏玉平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总经理对这一行为负责。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魏玉平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王凯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总经理对此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王凯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冯翔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理赔中心主任对此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冯翔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所辖奇台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段吉文时任人保财险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副调研员、农险事业部经理对此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段吉文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3月24日:人保财险新疆违法虚假承保、虚假理赔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该你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并停止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三年的行政处罚。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伊晓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经理对这一行为负责。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伊晓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马建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经理对这一行为负责。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马建斌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同时,撤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胡岩旭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农险部负责人对这一行为负责。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胡岩旭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刘成新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农险部负责人对这一行为负责。 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刘成新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24日:人保寿险新疆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根据与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网点商定的激励推动方案,将给银行邮政兼业代理网点工作人员的销售奖励共计605,127元计入银保专管员的佣金中一并发放,由银保专管员发放给银行邮政网点的工作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二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24日:人保寿险新疆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新疆保监局3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根据与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网点商定的激励推动方案,将给银行邮政兼业代理网点工作人员的销售奖励共计605,127元计入银保专管员的佣金中一并发放,由银保专管员发放给银行邮政网点的工作人员。刘新权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这一行为负责。 新疆保监局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刘新权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日:人保财险邢台违法虚假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河北保监局4月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董建美时任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部经理对这一行为负责。 河北保监局表示,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董建美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4月6日:人保财险眉山违法编制虚假材料 四川保监局4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仁寿支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陈军时任人保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宋彬时任人保仁寿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川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决定对人保眉山市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人保仁寿支公司罚款10万元;对人保眉山市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陈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人保仁寿支公司时任经理宋彬警告并罚款1万元。 4月11日:人保寿险郑州违法欺骗投保人 河南保监局4月1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电销业务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海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河南保监局表示,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相关规定,决定对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河南保监局决定对刘海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4月17日:人保财险曲靖违法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云南保监局4月1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 云南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作出罚款二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人保财险曲靖违法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负责人被罚 云南保监局4月1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朱明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车商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云南保监局决定对朱明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人保财险盘龙违法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云南保监局4月1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 云南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公司作出罚款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人保财险曲靖违法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负责人被罚 云南保监局4月1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张滔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张滔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4月25日:人保财险宁波违法拒不赔付 宁波保监分局4月2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 年11 月16 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收到龙某提交的被保险人为曹某的意外险索赔申请资料。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根据公司理赔操作流程审核后,于2016 年11 月16 日当天即退回了索赔资料,并在系统中注销了报案。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未在作出上述拒赔决定后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公司理赔事业部经理 毛颖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宁波保监分局表示,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分局决定给予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5 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5日:人保财险宁波违法拒不赔付 宁波保监分局4月2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 年11 月16 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收到龙某提交的被保险人为曹某的意外险索赔申请资料。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根据公司理赔操作流程审核后,于2016 年11 月16 日当天即退回了索赔资料,并在系统中注销了报案。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未在作出上述拒赔决定后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公司理赔事业部经理 毛颖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颖时任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经理对这一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分局决定给予毛颖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3日:人保财险吉安违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 江西保监局5月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以提取总保费0.5%的金额作为运营管理费的报价,中标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万安县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经测算,上述报价低于该项目运营成本,属于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时任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肖红照、时任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高级业务主管兼社保事业部经理旷喜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江西保监局表示,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一)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江西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江西保监局决定对肖红照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旷喜泉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5月4日:人保健康无锡违法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 江苏保监局5月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至2016年9月,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前身为“无锡营销服务部”)承保江苏电力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涉及保单合计65笔,其中,归属中介渠道业务共44 笔,支付手续费/经纪费的业务26笔,涉及手续费6297.18万元,归属中介渠道但未支付手续费的业务18笔;归属直销渠道业务共计21 笔,通过后期手工计提并支付手续费3笔,涉及手续费115.76万元。除2008年度6笔业务均归属直销渠道、2016年度2笔业务均归属中介渠道外,其余各年度相关业务均同时存在归属直销和中介渠道的情况。经查,该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不真实。 江苏保监局表示,人保健康无锡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团险渠道团体医疗保险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5月4日:人保健康无锡违法虚假记载事项 负责人被罚 江苏保监局5月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至2016年9月,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前身为“无锡营销服务部”)承保江苏电力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涉及保单合计65笔,其中,归属中介渠道业务共44 笔,支付手续费/经纪费的业务26笔,涉及手续费6297.18万元,归属中介渠道但未支付手续费的业务18笔;归属直销渠道业务共计21 笔,通过后期手工计提并支付手续费3笔,涉及手续费115.76万元。除2008年度6笔业务均归属直销渠道、2016年度2笔业务均归属中介渠道外,其余各年度相关业务均同时存在归属直销和中介渠道的情况。经查,该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不真实。 江苏保监局表示,穆睿于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任无锡营销服务部经理,2008年7月至今任该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穆睿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9日:人保寿险大连违法私自变更营业场所 大连保监局5月9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2016年未经行政许可核准擅自变更沙河口支公司、甘井子支公司营业场所。时任人保寿险大连市分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王玉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人保寿险大连市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大连保监局决定对王玉春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5月10日:人保寿险大连违法私自变更营业场所 大连保监局5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大连市公司)于2016年未经行政许可核准擅自变更沙河口支公司、甘井子支公司营业场所。 大连保监局表示,人保寿险大连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决定对人保寿险大连市分公司罚款2万元。 5月10日:人保寿险大连违法私自变更营业场所 大连保监局5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大连市公司)于2016年未经行政许可核准擅自变更沙河口支公司、甘井子支公司营业场所。时任人保寿险大连分公司综合部负责人何英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大连保监局表示,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何英琦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5月16日:人保财险深圳违法虚构财务数据 深圳保监局5月1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4项违法行为,一是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二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三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四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蒋文远、马集、袁智分别时任人保深分新洲支公司负责人、人保深分车辆保险部负责人、人保深分副总经理,均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深圳保监局表示,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四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合计49万元。对蒋文远、马集、袁智三人提出警告,并分别处罚款合计3万元、9万元、10万元。 5月19日:人保健康无锡内控制度违规管理不严 江苏保监局5月19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辖无锡中心支公司2008年至2016年9月在承保江苏**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中存在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该业务的管理上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的情况。 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23日:人保寿险广东违法提供虚假资料 广东保监局5月23日公布的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存在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广东保监局表示,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上述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23日:人保寿险广东违法提供虚假资料 负责人被罚 广东保监局5月23日公布的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存在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黄育辉时任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主管对这一违法行为负责。 广东保监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黄育辉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保监局5月2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承诺给予保险合同外利益等三项违法行为。 广东保监局表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中心改正,决定给予该中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中心改正,决定给予该中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中心改正,决定给予该中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保监局5月2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承诺给予保险合同外利益等三项违法行为。马云飞时任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新业务部(电销、网销业务),为对上述期间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保监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马云飞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保监局5月2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承诺给予保险合同外利益等三项违法行为。白琮瑞时任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新业务部(电销、网销业务),为对上述期间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保监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白琮瑞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保监局5月2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承诺给予保险合同外利益等三项违法行为。黄伟军时任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为上述期间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广东保监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黄伟军警告并罚款7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6日:人保健康咸阳违法作假财务数据 陕西东保监局6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2015年5月-2016年6月期间,通过虚列汽油费、绩效套取费用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涉及金额16.96万元。穆玉龙作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同时,2016年1月1日-8月10日期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存在回访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公司17份面访问卷上的客户签名与投保资料上的客户签名明显不符。师千翔作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陕西保监局表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下同)第86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70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予以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71条的规定,决定对穆玉龙予以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回访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陕西保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师千翔予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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