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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库尔勒香梨”、“潼关肉夹馍”、“胡辣汤”等一系列热点事件的升温,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利用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如何为地理标志产业繁荣提供支撑保障,是知识产权法当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应及时回应...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
近年来,随着“库尔勒香梨”、“潼关肉夹馍”、“胡辣汤”等一系列热点事件的升温,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利用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如何为地理标志产业繁荣提供支撑保障,是知识产权法当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应及时回应的现实关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培杰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概述总结,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了现行的保护局限和制度建议。
我国在十四五规划中,高度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识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出台,我国将在十四五期间,把健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作为地理标志十四五规划的主要任务。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中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走向国际化的进程又迈出了一个新台阶。
一、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我国从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便开始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积极探索,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于2001年10月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将地理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从而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国际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相衔接。在此期间,我国又陆续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修改《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并在《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从组织管理上,我国实行区分管理方式,对原产地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行政分化管理。我国于2018年出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修订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从地理标志认定数量上,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认定地理标志产品共计2490个,核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共计6562件。地理标志已经成为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地方特色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
相较于国内,根据各国家在地理标志援引法律类型不同,在立法上存在以欧盟为代表的专门立法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商标立法以及以中国、日本为代表的商标法+部门专门法,这主要根据不同国家地理标识产品对国家产品经济影响决定。
欧洲多数国家农产品贸易较为发达,包括葡萄酒等较多的地理产品依据其地理位置命名并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受到农产品质量及进出口贸易等因素影响,欧盟于1992年将“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PDO)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作为欧盟受保护地理位置体系[1],由此确立了欧盟将地理标志作为专门法律保护的有关依据。
与欧盟不同的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地理标志起步较晚,相较农副产品地理因素影响有一定局限性,在国民认识中并不以地理标识产品作为认定商品的主要方式。因此,美国等国家偏向于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以商标法[2]作为框架,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二、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相比,地理标志侧重于产品或服务的地域来源,申请人往往是地域行业协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并主要以许可形式管理。这种兼具公共服务性的标志相较于一般商标在申请主体、申请资格、产品运用上都存有特定性差异。从整体上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仍然局限在《商标法》框架内,并逐步形成了以《商标法》为主的一般性法律和各部门制定的专门法相衔接的两级保护模式。但正是由于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差异性特点,导致地理标志在《商标法》制度下衔接和适用存在较强的局限性。
同时,我国制定的专门法由于在颁布时间、权益者角度侧重点不同,致使法律之间尚不能完全协调统一。例如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尚未形成地理标志概念,其保护范围并不清晰。而在一些特定名称也存在表述不一致现象,例如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称为“地理标志产品”,与《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称谓不一致。我国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将地理标志作为与作品、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但在《商标法》中,依然将地理标志纳入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不同法律中,并未将地理标志的客体位阶统一化。
在地理标志管理上,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了原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局职责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地理标志职责,但由于此前颁布的各部门制定的专门法并未完善统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然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类申请以及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同时,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依然由农村农业部负责其申请与管理,使得受理范围和管理职权依然存在一定交叉情形,这都导致了地理标志的不完整性和不确定性。
三、地理标志保护在实务中存在的局限性
由于我国在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管理职权分化,导致社会对地理标志存在一定的权利滥用现象。2021年的库尔勒香梨事件,库尔勒香梨协会作为库尔勒香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向协会会员收费。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但与此同时,协会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同时规定了“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因此,库尔勒香梨协会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都无权以会费的形式收取地理标志使用费。
同时,2021年潼关肉夹馍事件,潼关肉夹馍协会将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授权私企运营,通过维权费和收取高额加盟费形式利用地理标志。但潼关肉夹馍协会申请的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仅对特定区域内享有相应的商标权,无权对潼关特定地区以外维权和授权许可加盟费,也无权针对潼关特定区域内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行为进行禁止。
四、健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建议
近年来,对地理标志的相关立法工作相继开展,2020年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是在原国家质检总局职能并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规定完善了地理标志审查程序,加强了地理标志侵权的保护力度,将国内外地理标志的有关规范进行统一衔接。
但我们也看到,由于我国具有悠久文化历史,国内外闻名的农副产品以及文化产品的地理标志众多。由于地理标志相较于商标标识在含义、适用以及保护范围的差异性,地理标志独立于商标立法的优势更为突出。同时,在现有管理制度基础上,区分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之间的关系,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也将会对地理标志管理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因此,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强化地理标志专门法相互协调统一管理,将会有效的提升地理标志品牌效应,发挥我国地理标志在国内和国际的影响力。
1. 我国商业文化具备单独立法的前提
我国地缘辽阔,相较于欧盟,我国同样具有众多地域性老字号品牌,不同品牌根据地域传承,均具有悠久的历史。还有众多品牌如贵州茅台、西湖龙井等享誉海内外,这使得我国在地理标志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我国很多地域具备地理标志的品牌挖掘潜力,很多地域商品具有明显的地理优势。国家知识产权局引发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表示在十四五规划期间将开展地理标志的筑篱计划和地理标志的挖潜计划,开展地理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工作,挖掘潜在的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利用市场主体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化发展。由此,独立制定地理标志法律,将更好的挖掘、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培育更多优质的农副产品等地理标志品牌,振兴乡村产品品牌化发展,推动地理标志的产业发展,提升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力及国际影响力。
2. 我国法律具备单独立法的基础
我国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均将地理标志作为与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相并列的知识产权领域独立客体,并在《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虽然《商标法》并未将地理标志与商标相独立,但《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模式,已经具有独立管理的法律基础。同时,我国专门法律对地理标志形成了一整套标志授权管理办法,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中,具备单独立法的法律基础。同时,我国近年来签署了包括《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等一系列包括地理标志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这都为地理标志独立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3. 地理标志立法能够促进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
自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国家对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正在朝着部门统一管理的方向迈进。但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下,依然存在管理职权交叉、管理职能不够明确以及监管不到位的相关问题。通过推动地理标志独立立法,可以促进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减少管理权力交叉导致的管理职权不明确,明确地理标志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促进国家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协调有序发展,提高地理标志的社会认知水平,优化地理标志认定流程,增强监管部门在审查、授权、监督、处罚职能的效力。
4. 地理标志立法能够促进规范行业监管
我国目前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局限性。行业监管部门对地理标志领域的保护和规范缺乏认知。推动地理标志独立立法可以加强地理标志执法保护,能够更好的协调监管部门统一管理,规范行业市场,通过检举、监督、检查、惩处一体化,有效减少或避免诸如“金华火腿”、“潼关肉夹馍”等类似案件的发生。同时,推动地理标志认证管理标准的一体化,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宣传、销售实现分级化管理,为地理标志及产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同时,严格规范虚假宣传、假冒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提升地理标志执法保护力度。
5. 促进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产业发展
现有的地理标志管理制度导致行政品牌培育、宣传职责分化,并未发挥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优势。推动地理标志立法可以便于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建设的统一指导,增强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有助于对地理标志在品牌设计、行业研究、市场调研等方面提供完整的产业指导,并为地理标志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建设带动社会资源全面整合,为地理标志建立更多的宣传渠道和推介渠道,并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地理标志是推动民族品牌发展,带动地区品牌文化的有力抓手,推动地理标志立法,将有利于提升品牌创新,增强品牌影响力,带动地区特色经济和区域联合经济的共同发展,更有助于提升中国品牌的世界价值。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在地理标志立法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建设,推进地理标志单独立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1] 根据欧盟理事会1992年通过的《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共体2081/92号条例》.
[2] 美国现行有效的商标法《兰哈姆法》(The Lanham Act 1946),即美国联邦商标法.
本文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律师介绍
高培杰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
北京商标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