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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讲义

第三节 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提示:法律的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
第三节 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提示:法律的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等。 (二)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04 05 1、宪法;2、法律,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05 08 1、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依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0710 2、法典编纂,是指对规定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同属于某一部门法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废止的专门活动。03 提示:在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有:法典编篡 ;法规清理。 (四)法的效力(重点) 1、法的效力位阶。 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问题06 . 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法的效力的裁决(识记)05 06 07 08 10 我国《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如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在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07 1、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只要是现行有效的,都被纳入法律体系中来; 2、法律体系的构成有两个环节,即规范性文件归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再组成法律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 3、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在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理解记忆划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的调整方式或调整手段。05 06 09 10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 04 05 1、宪法部门;2、行政法部门;3、刑法部门;4、民商法部门;5、经济法部门;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8、军事法部门;9、程序法部门。 提示: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 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一)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 1、二者都是法的一定内容的表现形式。2、法律体系是形成法律渊源的依据。3、法律体系需要以法律渊源来表观。 (二)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主要区别 1、组成的结构单位不同。2、划分组合的标准不同。3、影响的因素不同。 4、具体表现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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