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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发:带头大哥圈钱案的法制意义

  李开发   连日来,在出了一个炒股狂潮中的一个“带头大哥”之后,热情尚未冷却,又有股民牵扯出一个叫做“证券一哥”。虽然“证券一哥”的情况尚不清楚,但基本事实与“带头大哥”有异曲同工之炒。因此,分析了“带头大哥”,也就为分析“证券一哥”提供了参照。刚好前不久在中央台作嘉宾,谈了“带头大哥”的案例,深感众多学者及分析家总...

  李开发

  连日来,在出了一个炒股狂潮中的一个“带头大哥”之后,热情尚未冷却,又有股民牵扯出一个叫做“证券一哥”。虽然“证券一哥”的情况尚不清楚,但基本事实与“带头大哥”有异曲同工之炒。因此,分析了“带头大哥”,也就为分析“证券一哥”提供了参照。刚好前不久在中央台作嘉宾,谈了“带头大哥”的案例,深感众多学者及分析家总是在情与理上打转转,对问题的实质在皮毛领域,分析得不清不楚。因此,借此机会,从法制领域来分析一下“带头大哥”案例的警示意义,也是为之不晚。

  刚过去的不久前,长春一个网名叫做“带头大哥”的民间股评大嘴涉嫌恶意圈钱受到吉林省警方刑拘。由此案例在广大股民、财经界人士、法律界人士中间引起的争议,着实也聚集了众多新闻媒体的舆论视线,并且引起了亿万网民的关注与参与。既有质疑者,也是支持者,也有坚决反对者。笔者很高兴看到由此而来的一场席卷互联网时代的罪与非罪、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讨论。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一个案例的出现与审理,胜过一打普法教材。人们将通过这一案例体验着中国法制时代的进程。通过争论带来的普法教育到这个份上,将获得巨大的社会效应,从这一意义上说,它将是信息时代法制建设的经典教材。

  之所以给这一案例定性这么高,社会意义、时代意义与法制建设意义如此重要,是因为它能把信息时代众多抽象法律法规条文生动鲜明具象化,使相关法律条款的内容更加清晰明朗,使法与非法的界限、言论自由的界限、信息提供与信息咨询与诱导、诈骗的界限更加明朗,具体、准确。这一案例的处理过程与最终定案,为社会广大受众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典型事例,从而有助于人们把信息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挣钱自由在定性与定量上搞清楚,最终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奠定基石。

  涉案初步事实是:吉林长春人王秀杰,化名“王晓”;1995年投入股市,在股市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一定的人气,并开始指导团队炒股,选股,对股市行情进行点评。从2006年5月起,以“带头大哥”的名义,开设的7个收费QQ群,以及组成约10个人的团队,开办网站吸纳付费会员。据《晨报》报道,计有7个收费QQ群,会费从开始的7000元一路涨到1万元,每个群都有100名会员,不少网友甚至还抱怨过“想加进去都没位子”。除此之外,“带头大哥”牵头的个人网站,也出台了会员制度,按照缴纳会费的不同,设有“钻石”、“白金”等不同等级的会员,其中“白金”级会员会费近4万元,据称总涉案金额高达1300多万元。另外,所有的会员付费均交至户名为“王秀杰”的相关银行卡,主要为短期定期存款。今年7月3日前后被警方刑拘。

  为了把这样一个个看起来稀松平常的案例弄清楚,笔者先把可能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与法律层面的问题分开来看待。

  一、先看涉及到道德层面的问题。 “带头大哥”自称出生于高级干部家庭,1990年开始在上海做股票,先后做过大户管理员、操作员、分析师、操盘手和主操盘手,在股海打拼多年并积累了很多经验。他不择手段往自己脸上贴金: 1992年那个青涩少年般的万国大户管理员王晓;1994年叱咤上海股票界的万国主操盘手王晓;2001年独霸西南的龙鼎咨询的首席分析师王晓;2004年横行邮票市场的‘啸聚英豪王晓’;2005年横空出世的‘带头大哥777王晓’。18年间我一直在做自己,这比做股神过瘾多了。等等。从目前警方公布的信息看,这些东西都基本不真实。可以认定为“带头大哥”的造神的一部分。为什么要造神呀,毕竟是心虚,毕竟是引人上钩。不过这还依然在道德层面上。象《围城》里面的方鸿渐,拿了一个国外的假文凭,回国就是生,到处忽悠,不过这还是违规层面,主要还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二、从法律层面上看问题。一是言论自由的底线,一是赚钱自由的底线。

  看第一个问题,言论自由的底线。按照我们国家的宪法,人民的言论高度自由,但高度自由依然是有界限的,就是你不能有分裂国家的言论,你不能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言论,你不能有诽谤及攻击他人并超过法律边界的言论,你不能捏造事实,你不能违法国家宪法相关规定。近二十多年来,国家在民主建设进程中,言论自由是得到了充分保障,但并不等于没有一个度,还须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不能毫无禁忌。

  再看第二个问题,即赚钱自由的底线。其实也就是经济自由的底线。互联网时代是信息高度自由的时代,大量的信息影响着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舆论与社会道德伦理。事实上,我们这个社会管理还比较粗放,你个人赚钱,你经营做生意,不少人生意已经做得相当大了,依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比如,领取营业执照,比如照章纳税。具体地说,我认为“带头大哥”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可过界了。

  第一,言论自由但不能编造信息误导市场,否则就是扰乱市场秩序。股评大师们常说,某个股票铁定要涨,因为什么什么原因,我认为,这不是问题,也不会犯法。“带头大哥”的问题在哪里呢?主要是声称有内幕消息,有什么内线来源。一是如果真有特别的信息来源,法律规定也不能披露,因为,当事人与利益关系人不能操控股票,因此是违法的。只有合法的来源才可以。而带头大哥如果真有内线,本身就是利用内部信息扰乱市场。如果没有内线,就涉嫌编造谎言,误导股民,这个问题也是扰乱市场秩序。总之,扰乱市场秩序这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如果仅仅是个人判断,应当列入“非罪”行列。

  第二,涉嫌单位非法经营。通过现在的情况来看,只要你从事经营活动,你就应当取得某种资格。比如,营业执照。你已经动辄数万元或者数十万元,你没有正式身份怎么行?从目前的信息看,据说今年5月成立了一家公司,又要消息说,那个公司至今没有在工商注册,在工商部门查不到任何信息。说明有问题。笔者认为,即使有了营业执照,也是有问题的。首先是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的一年时间,甚至更长的时间,难道不违法违规吗?另外,从事证券业咨询与也只是由证券公司才有经营资格,并不是注册公司了就什么都能做。

  第三,涉嫌个人非法经营的另一个原因是没有执业资格。是带头大哥没有经营证券、推荐股票的执业资格。股票上市咨询,财经咨询,规范市场时,我们相关主管部门因为规范市场的需要都强调有执业资格。比如,看病的医生要行医执照,修理汽车要执业资格,开汽车的要有驾照。没有职业资格并不是都不可以,比如有的行业,农民,种地,渔民,也没有听说过要执业资格。但是电工,机动车操作工,相关专业工种,特别是需要一定技术与技能的专业,国家规定是要有执业资格。

  今年5月30日,公安部明确将“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兜售基金、股权等投资产品”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这与许多民间理财师们或明或暗地干起了代客理财有关。中国规定,证券谘询必须经过资格考试。未经过资格认证不能获得操盘资格。带头大哥没有执业资格,这是要害。没有资格,即不合法,这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涉嫌通过编造不实消息,实现自己赚钱的目的,与经济诈骗相联系。依目前的资料来看,带头大哥为什么要不断声称有自己有内幕消息,不断声称自己对大盘看得很准,声称今天的大盘于他昨天判断一样。如果他仅仅是说说而已,不与自己赚钱挂钩,那么,股评人这么说不是问题。他说的这些话的目的是为什么?仅仅声称自己看得很准,实际上看得不准,也是可以理解的,也不违法,然而,带头大哥不同,他是为了通过神化自己的形象,扩大他的会员队伍,从而获得更多的钱财,这就是经济诈骗性质。如果不与经济目的挂钩,就不会构成诈骗了。

  上面总结了两大类四个问题,特别是关于赚钱自由又讲了四点。对什么是合法合规,什么是违法违规,划清了界限。老实说,没有这个案例,我们很多民众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与解读还不知要多长时间。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浸润了整个社会生活。发布信息,利用信息赚钱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怎么样赚合法的钱,做自由的守法人,需要大家对法律有更深更具体的理解。当今世界有两大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前者普遍采用案例法,后者普遍适用条文法。笔者比较赞成案例法。一个鲜活的案例可以胜过一大堆解读,能够让人们非常透彻地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而且执法者不能断章取义,没有超出案例之外的巨大裁量权。有了带头大哥这样的案例,附在相关条文后面,将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生动的教材。多年来没有一个管理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详细法律,对信息时代的言论自由也没有明确的边界,因此,来了这样的一个案例,其实际意义已经远远超过其案例本身,其实也就附带解析了“证券一哥”的问题。愿我们股民与各种信息的发布者、经营者及信息获得者从中悟出点什么,那就太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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