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21日讯(记者 彭科峰)都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但如果和你接洽的财富公司员工心生不轨怎么办?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鲜活案例:上海某知名财富管理公司一离职员工以续签合同为由卷走投资者程某50万,投资者发现异常后向财富公司追索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以公司未及时披露员工离职信息、公司管理失当等为由,一审判决财富公司赔偿程某本金及利息。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程某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离职员工李某某在常理上是否应该被视作仍可代表该财富管理公司签署合同,也就是法院所称的表见代理是否成立。
律师认为,表见代理一般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其目的是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本案中,基本过去的合作、合同签署地在公司内部等因素,法院支持程某属于善意交易相对人是完全合理的。不过,这一案例也提示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在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多方确认核实。
离职员工隐瞒信息与客户签合同,80后女子50万被骗
据了解,程某是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80后女子。早在2013年10月,程某与上海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财富管理公司)签署委托理财服务类协议,签约后通过pos机向财富管理公司支付投资本金500,000元,此后每年都续签协议。据悉,2013年的这份理财合同回报率是12%,第二年续签回报率是13%,第三年续签回报率是14%,此后再未增长——因为负责和程某对接的该财富管理公司理财师李某某表示,年化14%是公司的上限。值得注意的是,从第一次投入50万本金时起,程某从未提取过本金,只是按月收取收益。
2016年10月13日,程某在该财富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和合作多年的理财师李某某续签了《财富通产品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4%,预期收益按月分配,受让日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
据有关部门事后查明,2016年程某续签的这份合同封面显示协议编号150208254,并标注“某某财富”、客服专线、官方网址等信息。同时,合同尾部有程某的签字,并加盖有该财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附件为《标的债权清单》,也加盖有财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但程某没有想到,这一次的理财出了意外。从2017年6月起,李某某未再向其支付过利息。此后,程某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该财富管理公司赔偿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为什么合作多年的理财师会出了意外?在上海当地警方的调查下,这起理财背后的秘密终于浮出水面。
的确,李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起担任该财富管理公司高级理财师,但在2016年5月26日已经离职。这意味着,和程某签署合同时,李某某其实已经不是该财富管理公司的员工。实际上,是李某某诈骗了程某的50万元。2017年,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据此,该财富管理公司认为,程某与其之间实际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该财富管理公司从未签署涉案合同,也未授权第三方对外签订该合同,涉案合同并未有效成立。程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依照程某自己提供的合同约定,受让期限届满之日为2017年10月13日,在此后4年多的时间里程某一直没有向其主张权利。因此,程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判定该财富管理公司存在诸多问题 应赔偿本金及利息
那么,面对投资者和财富管理公司的说法,法院最终会作出怎么样的判决呢?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支持了投资者程某的要求。
法院指出,对于该财富管理公司所称的合同问题,因为程某并非其内部人员,对于合同形式、公章是否彩印,不应苛以过重的审查义务。李某某尽管在2016年10月和程某签署合同时已离职,但该财富管理公司并未公示过有关的离职信息。因此,合同签署时,程某相信李某某仍然可以代表该财富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具有合理性。合同中加盖了财富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由李某某经办,至于该印章的真伪,程某本身无法判断。因此,从合同签订环节来看,程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明显的疏忽或懈怠。而财富管理公司在离职人员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程某表示自己签署合同在该财富管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对此财富管理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时间应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刑事判决书(2019年11月18日)之日算起,因此程某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最终,法院判定,财富管理公司应当向程某返还理财本金500,000元,并支付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剩余理财收益32,376.67元。此外,财富管理公司还应支付相应滞纳金。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20年,该财富管理公司也有类似案例曝光。一份文书披露,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李某在担任海该财富管理公司财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与江苏省常州市投资者李女士签某理财合同后,将其支付给财富管理公司的550,000元投资款截留后予以侵吞。2017年1月4日,李某隐瞒其不再担任被告理财师的事实,继续以财富管理公司的名义与李女士签订理财合同,骗得李女士11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投资者和财富管理公司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判决财富管理公司给付李女士本金610,000元;给付李女士收益82,167.13元;偿付李女士滞纳金270,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