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些人明明有偿还能力
却想方设法赖着不给
以为把钱藏起来或者人躲起来
就没事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
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追踪
原告李某生与被告黄某清、李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某清、李某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27.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黄某清、李某芝所有的住房和门面作价抵偿给李某生后,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便终结本次执行。
后该案多次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被执行人黄某清、李某芝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因其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还于2021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黄某清司法拘留15日。法院向其二人下达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某清、李某芝除分别申报现金2180元、1100元外无其他财产。
隐藏、转移财产其行为构成犯罪
2021年3月,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清曾于2019年12月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某保险理财产品的合同解除手续,并注销账户,在保险公司将该笔保险理财产品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生息7.3万余元转入其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黄某清随即便通过取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将该笔款项转移。
法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清、李某芝在浙江台州有一实际经营的某托运站,登记在其子黄某某名下。黄某某2008年1月以53.89万余元在怀化鹤城某小区购入一处建筑面积228.82平方米的住宅,2015年以50万元(无转账记录)将该住宅转卖给被执行人黄某清的外甥金某,但被执行人黄某清一家仍在该住宅内居住。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清、李某芝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李某生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在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未按执行法院的指令报告其在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因其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欠钱不还还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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