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学是我国法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基本上是在部门法学的指引下建构的,正因如此,许多法学学者将部门法学视为“唯一正统”的研究范式,其他范式要么方法论价值较低,要么外在于法学学科。受此种思潮影响,我国的法学研究呈现出明显的范式一元化格局,部门法学范式深刻影响中国法学知识谱系,致使其呈...
部门法学是我国法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基本上是在部门法学的指引下建构的,正因如此,许多法学学者将部门法学视为“唯一正统”的研究范式,其他范式要么方法论价值较低,要么外在于法学学科。受此种思潮影响,我国的法学研究呈现出明显的范式一元化格局,部门法学范式深刻影响中国法学知识谱系,致使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在研究视域方面,多数法学学者将自己视为某一部门法的研究者,其基本上只研究本部门法共同体关注的学术议题,很少展开跨部门法和跨学科研究。民法是受部门法学范式影响最深的法学学科之一,前述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引证文献是知识谱系的“地基”,从中可以窥探学界的研究热点和知识偏好。有学者分析2001—2020年发表在某法学核心期刊上的民法学论文的引证文献后发现,有86.96%的引证文献来自法学学科,其中有80.51%的文献源自民法学,10.30%的文献源自法理学,源自其他部门法的文献则寥寥无几,占比最高的经济法也只有1.73%。一方面,民法学研究很少引证源自其他部门法的文献,说明民法学者更多将研究视域集中于本部门法,对于其他部门法学者关注的学术议题兴致缺缺。另一方面,非法学学科的引证文献只有13.04%,说明民法学研究对其他学科范式与理论的接纳程度仍相当有限。尤应注意的是,非法学学科文献的引证率在2010年后逐渐下降,表明民法学研究的大趋势是排斥跨学科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同样深受部门法学范式的影响,从引证文献来看,其与民法学具有相似的知识谱系。可资对比的是,环境法长期以来未被法学界普遍视作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导致环境法学的知识谱系受部门法学范式的影响程度较低,环境法学研究的引证文献中有70.68%来自法学学科,其中只有45.25%源自环境法学。由此观之,部门法学范式对知识谱系的塑造作用是显著的。
第二,在研究思路方面,部门法学范式相对而言更注重研究的体系性,问题意识相对薄弱,且重视理论问题甚于现实问题。我国的法学研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中断状态,故而在改革开放后,学界普遍将传播更多法学知识视为研究的主要目的,部门法学范式有助于学界在短时间内形成对重点法学知识的体系性认识,故而成为这一历史阶段的主导范式。部门法学范式指引下的法学研究呈现出重知识体系甚于问题意识、重理论问题甚于现实问题的特征。就前者而言,在21世纪初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的许多法学博士论文缺乏中心命题,更像是一本面面俱到的教科书,但该反思在当时未引起普遍重视,直到2017年前后,我国法学界才开始系统性地审视学术研究中问题意识缺失的问题。此后的法学学术论文在体例上更加注重问题意识的提炼,以《法学研究》为例,其2017—2022年刊发的论文中分别有18、27、27、33、35、35篇的小标题里带有“问题的提出”,同期的年度发文量分别为69、69、67、68、70、75篇。但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转向并不是彻底的,仍有一些法学论文,尤其是在非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缺乏明显的问题意识。就后者而言,问题意识缺失的问题虽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匡正,但受部门法学范式的影响,学界更倾向于将“问题”理解为理论问题而非现实问题。部门法学范式以建构完善知识体系而非影响社会现实作为研究的首要目的,其往往认为理论问题具有更高的学术价值,学界将过多学术资源投入到部门法独立性、法典编章体例等议题的争论,投入到对许多参考价值尚未充分明确的域外宏观理论的引介中,都是前述观念的体现。需强调的是,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关于理论问题的争议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后果,如有关“税收法定是否必须要包括税率法定”的争论深刻影响了2015年立法法的修法走向,对于现实问题也应从理论层面加以提炼和审视,否则便会沦为“对社会现实的简单描述和展示(就像一些调查报告那样)”。此处对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的区分,并非指向对社会问题的本质界定,而是指向对社会问题的不同理解角度,当研究者更为关注社会问题给理论体系造成的影响,并以完善理论体系作为主要研究目的时,其便是将社会问题理解为理论问题,反之则是理解为现实问题。
第三,在研究方法方面,部门法学范式以规范分析方法为尊,提倡法教义学,对多元研究方法的运用不足。部门法学范式强调理论的体系性,并意欲在此基础上建构以调整对象为区隔单位的体系化规范群,故而其呼吁尊重现有法律规范,而规范分析方法和法教义学都以“预设实在法的有效性”为基础,正是此种内在契合奠定了规范分析方法和法教义学的主流地位。虽然不是每一个部门法学科都将法教义学视为“唯一正统”的研究方法,即使是在极为推崇法教义学的民法学内部,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功能主义研究,但法教义学确被视为更加高级、科学的进路,即使是一向包容多元研究方法的经济法学,也感到有借助法教义学以实现科学化的必要。近年来社科法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但此种促进作用有其局限性,关于社科法学的讨论主要停留在方法论层面,时至今日仍然如此。此外,虽然没有详细的数据支撑,但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与法教义学并不在一个数量级,这是学界公认的事实。
研究方法的兴盛与衰落,往往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对于部门法学的范式意义,也应置于社会的语境下展开评判。其一,我国法学界以精耕细作为导向的部门法学在很短的历史周期内搭建起了细致的法学知识体系,凭借这套知识体系与逐步深化的社会分工体系相契合并促进了后者的发展。其二,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抑制了许多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虽然部门法学在研究思路方面重理论甚于现实,削弱了相关研究成果的社会指引效果,但由于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尚未凸显,故而此种偏好并未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其三,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在较长时间内维持相对简单的样态,社会各群体的互动关系与社会资源的流动关系也相对明确,多数情形下,法学研究者只需通过常识性思考或者简单的质性研究就可以对社会现象及其因果关系形成较为准确的认知。但随着我国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前述背景已悄然发生变化。首先,我国社会分工体系的精细化在多年时间里成为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但社会分工并非愈精细愈好,而是有其限度。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出发,过度分工虽然削减了组织成本,但导致交易成本激增,社会整体生产效率因而降低。为保持经济稳步增长,便有必要以整合分工体系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而部门法学范式长于生产专精的知识,短于形成整体性的认知。其次,人类的科技水平与社会组织效率在过去数十年里取得了长足进步,其负面效应是放大了社会生产的风险,进而导致对于现实分析、现实对策的知识需求大增,而部门法学范式更长于理论建构而非解决现实问题。最后,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加速了社会转型、提高了社会的沟通密度,从而导致社会问题在事实层面变得日趋复杂化,对于事实分析的知识需求增加,而部门法学范式长于规范分析。相比之下,领域法学范式更契合新时代的社会需求,下文将对此作具体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