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3日讯(记者 华青剑 田云绯) 5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申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间私自向43名投资人销售非本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二审法院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存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申某,男,34岁(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原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一审判决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间,申某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等地,在担任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某等43人销售非本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
投资人称,理财产品到期后,所有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兑付。在向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维权过程中,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告知投资人购买的不是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已退赔。判决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将申某名下雪佛兰牌小轿车、丰田牌小轿车、歌诗图牌小汽车各一辆予以变卖,变卖款发还本案投资人;责令申某退赔本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投资人表示,作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客户,通过其理财业务部经理申某介绍多次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投资人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时,相信该产品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申某代理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进行销售。现投资人因申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投资人认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方面辩称,本案涉案基金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因为刑事案件而导致合同效力丧失。并且,申某为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经理,于2014年9月辞职,其在职期间,私自销售非本行产品,该行为为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其出售的与本案相关的资金产品无论是资金监管人、资金保证人、资金托管人均与华夏银行无关。此外,投资人自行签署的资金合同为投资理财经营行为,经营后果应当自负。本案中投资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年化回报率11%,远远高于华夏银行正常理财产品。投资人购买理财之前均有购置华夏银行正规理财产品的经验,正常情况下回报率在4.6-5.8%之间,本案购买的产品高于正常一倍。
一审法院认为,投资人要求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赔偿其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随后,部分投资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投资人认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客户经理在华夏银行的营业场所公然销售违法的理财产品,而且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华夏银行不但不禁止“飞单”行为,反而重蹈覆辙,继续“飞单”,故意误导客户购买其违规销售的理财产品,给43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对此,华夏银行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少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存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另行向申某追偿。一审判决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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