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我市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出台了原《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7〕22 号),对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上位法规的修订、新业态的涌现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原《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
一、起草背景
2017年我市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出台了原《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7〕22 号),对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上位法规的修订、新业态的涌现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原《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在行政许可、监管服务等多个方面都表现出局限性,需重新制定。
二、决策依据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五)《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重要举措
《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共7章、74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增加了上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据对相关机构做出调整和职责划转,重新界定了市、县二级监管责任和各有关部门的名称。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删除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开业许可的部分申报材料,包括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及其它材料的复印件;将经营区域调整为“烟台市”;补充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分立、歇业、终止经营等情况的管理规定。
网约车是以平台为依托开展营运和日常管理的,实行“一市一证”(全烟台市通用)。一是符合网约车平台化经营特点,优化了营商环境。二是参考其它城市的做法,省内已完成本轮网约车管理办法修订的地市,绝大部分(青岛、潍坊、淄博等)实行了“一市一证”。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为顺应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将新增网约车车型调整为新能源汽车;删除了部分办理网约车车辆许可所需的申请材料;调整了注销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形;增加了变更车辆所有人的情形下,相关许可办理条款。
网约车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一是依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新增或更新轻型物流车、网约车、中短途客运车、环卫清扫车、3吨以下叉车、市政园林机械使用新能源占比达到 90%。二是网约车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将有助于提升烟台市旅游城市品牌形象。三是经调查,由于油价过高,拟新增或更新的网约车中绝大部分会选择新能源车辆;四是烟台市正加大新能源配套设施建设,为新能源网约车推广提供了便利。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千米,另外放宽了网约车过户条件,对相关手续要求作出了调整。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一是删除了部分办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所需的申请材料。二是将“法定退休年龄”改为“法定年龄”,我市计划通过立法修改出租驾驶员从业年龄限制,拟将从业年龄延长至65周岁,以解决出租驾驶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删除“退休”字样可以衔接后续立法。
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一是增加了对聚合平台的有关规定;二是增加了对网约车平台明码标价及调整价格提前进行公告的内容;三是增加了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的条款;四是聚合平台属于新业态,明确其相关监管依据,使行业管理更加规范。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及联合执法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措施,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同步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二是细化了部分对网约车市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职责。三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附则。增加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有关内容;调整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细则》的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4月21日,实施日期是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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