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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居)财务管理行为,促进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丹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丹农〔2016〕46号和《丹阳市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丹办〔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

各村(居)委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居)财务管理行为,促进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丹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丹农〔2016〕46号和《丹阳市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丹办〔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丹北镇委员会      丹北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的意见(暂行)
   
    一、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村(居)年初要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全年收入、支出预算方案,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执行;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及时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付诸执行;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要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镇农经站备案,纳入丹阳市农村集体管理核算系统预警设置。
2.财务收支预算内容:(1)、年度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征地补偿收入、其他收入。(2)、年度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公益设施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地补偿费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其他支出。
3.年终按照财务收支预算,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镇农经站核实后,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决算结果。
二、村务卡、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村(居)只能在当地银行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设立账户。村(居)在开户行留存的财务印鉴章必须齐全,章鉴分开保管。除特殊情况外,村(居)支出统一通过网银转账支付。
2.按经济业务发生顺序逐笔记好村务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核对村务卡和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如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3.严格执行村务卡管理办法(丹北政发【2018】144号文件)要求,不得突破规定限额,超过限额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通过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应当通过转账支付的村级支出。
4.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超过2000元的收入和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严禁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转借银行账户和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
5.有价证券必须在账内核算并进行明细登记,由村(居)会计统一保管,到期兑现或转存。村(居)不得购置任何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等活动。
6.镇农经站每月对各村(居)村务卡、银行存款进行核对,做到总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三、财务收支管理及审批制度
1.村级各项收入和费用一律实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村级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对接受各项捐赠、赞助等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科目,不得在收入中反映。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赞助及捐赠,严禁赞助、捐赠社会团体。
2.村级所有财务支出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3.村级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注明事由,由经办人取得有效原始凭证,经相关人员证明,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居)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凡金额在1万元(含)至5万元的支出,须经村(居)集体研究签字,报镇分工领导审批;对金额在5万元 (含)至20万元的支出,须经村(居)集体研究签字,报分工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对20万元(含)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审批外,报镇镇长审批。
4.村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投资活动,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项目支出5万元以下,不含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如房屋、桥梁、消防等,操作流程为:⑴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统计好工程量,编制好预算,预算上编制人及复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⑵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填好《丹北镇零星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1)报分工领导审批。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召开两委干部会议,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做好资质材料、会议纪要(两委成员签字)等文档的存档。⑷列支时需附零星工程审批表、预决算表、合同、正式发票;项目支出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统一由丹北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开招标。列支时须附预决算、合同书、正式发票、中标通知书、审计报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根据预算规范运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设置账外账;项目预决算情况要及时在财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工程超出预算范围的,必须及时报备,如动用到财政转移支付内容的,必须形成决策机制,报部门审核后由纪委参与是否必须实施,如擅自变更超过范围,一律不予认可,并启动组织问责程序。
5.村(居)干部工资及奖金严格按照《丹北镇村级工作考核办法》执行,不得突破。“四无一优”发放要严格执行各村(居)制定的相关考核细则,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两委”干部严禁在村办集体企业或村集体合作社等领取其他工资福利,村(居)聘用干部待遇的发放由组织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严格控制各类保险费用的支出,村(居)两委干部不得办理任何商业保险。村(居)聘用干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须在市人社局和医保中心办理,按照国家缴费比例,扣除个人部分,其余部分由村(居)承担,但不得办理或报销公积金。
6.村(居)非生产性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招待费标准具体参照附件《丹北镇村(居)年度招待费列支限额对照表》(附件2)。公务接待超支一律不得入账,节支部分不得留存下年使用。公务接待一律填写公务接待单并附菜单,凭正式发票报支。
7.严禁用公款购置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严禁用公款支付私车有关费用,严禁用公款为个人配备与办公无关的高档设施设备。
8.严禁公款旅游,若因公需要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必须书面申请,报镇党委政府批准,方可外出,回来后一星期以内报结相关费用。
9.杂工开支统一填写杂工明细表,要有具体时间、地点、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才能入账报销。村(居)要做好杂工考勤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备查。
10.因病致贫或生活确实困难需补助的群众,各村(居)委会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由补助人打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后方能补助。
11.各村(居)委会慰问必须制定细则和范围,经村(居)两委会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不在慰问范围的一律不予入账。
四、收益分配制度
1.年终分配前,各村(居)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结清相关账目,确保收益分配及时兑现。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核后方可执行,并将收益分配方案张榜公布。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在保证国家、集体、村(居)民三者利益的基础上,按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利、农户分配等顺序进行分配。
五、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居)、组集体资金,一律不得外借给个人和企业,原有外借资金,到期后必须全部收回,并不允许续借。
2.村(居)、组不得为企业或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
3.村(居)委会不得利用集体资金购买任何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等活动。
4.村不得高息借入资金,各种借入款不能长期占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支付、清偿债务。
5.实行举债上报制度,没有审批不得举债;不得民间举债;不得通过企业变相举债;如违反上述情况的,将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
1.各村(居)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组长1名,组员5-7名,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居)委会任期相同。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财务知识和议事能力,定期参加培训。
3.村务监督委员行使下列权利:(1)参与制定财务收支预算;(2)协助检查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3)审查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4)审查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5)协助村(居)做好对财务公开内容和村(居)民所提意见的解释工作。
4.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特殊情况可随时开展,并做好民主理财记录薄登记工作,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
5.财务公开一般按季公开,至少每季1次,公开时间为每季次月20日前。财务公开内容要具体,易懂。对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随时公开。公开时由镇农经站记账会计填写统一设计的财务公开表,经村务监督委员审核签字,镇农经站审核盖章后,由村(居)会计张榜公布。同时结合“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电子查询系统、阳光村务网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6.对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中提出的问题,村(居)“两委”要认真对待,及时答复处理,处理结果要向村(居)民公布,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镇农经站,镇农经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居)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发生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农经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严禁外购票据或打白条。
2.镇农经站的所有票据由指定的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购领、发放、缴销和保管。会计负责村(居)所需的票据的领用、保管和缴销,村(居)民小组由会计统一领用票据,组级发生各项收入由会计或组帐村代理会计代开票据,款项记入相应的村(居)民小组账内。
3.镇农经站按村(居)设置票据领、发、缴、存登记簿。领用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认真填写票据登记簿。村(居)在领用新票据前,必须将使用过的票据存根报镇农经站记账会计审查核对后,交由票据管理员进行缴验,做到手续合法、完备。没有记账会计同意,票据管理员不得缴销旧票,发放新票。
4.根据各村(居)的票据使用量,实行限量领用,一般一次领购1-3本,做到少领勤结。村组必须按规定使用票据,做到专票专用,不得私借、转让票据。
5.镇农经站记账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居)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开出的票据必须按规定及时入账。
6、对票据实行年清年结。年终,村(居)对所领票据进行清点,未使用完的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必须全部缴销。上年度票据全部清缴后,方可领用新的票据。
7.票据管理员要对已缴销票据,按村(居)、按缴销时间进行装订,并加制封口,统一入档保管。
八、资产购建处置制度
1.资产购建、租赁及处置均应按《丹阳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项目和原合同到期后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审核,统一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做到“应进必进”,严禁暗箱操作,擅自交易。如违反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新购建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 3000元以上由村(居)两委干部讨论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报财政分局备案后才能购建;3000元-10万元以内的,必须先制定预算,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表决后,报财政分局审核才能购建,审计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清余款;1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首先由村(居)两委干部讨论同意,分工领导参与,形成会议纪要,经2/3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3.固定资产处置,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出售、转让或处理集体资产。如确需处置的,村级资产账面原值在 1万元以内的,需经两委会研究决定;1-5万元以内,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镇农经站审核备案;账面原值在 5 万元以上的,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转让,签订转让协议,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核销、核减的应填《资产清理表》附件3,注明清理原因,经两委会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方可核销,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九、资产清查制度
1.村(居)集体资产属全体村(居)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无偿占用。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资产清查由村(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3.资产清查中对盘盈、盘亏的集体资产要按规定处理,对核销的资产,要记好备查账簿,做到账销案存,对公布结果后村(居)民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答。
十、资产台账制度
1.村(居)集体所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等。
2.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应当详细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对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按程序审批核销。
3.资产台账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镇农经站定期开展核查。
十一、资产经营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镇农经站应将所属村(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统一归档管理。村(居)按合同规定收取承包金或租金,并及时入账,对当年上交收入应收未收的,应及时记入往来科目,真实地反映当年实际收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村(居)民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3.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原则上租赁期限为一年,到期续订,先租后用。
4.镇农经站和村(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二、资源登记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用途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居)负责登记,镇农经站定期开展核查。
十三、 合同管理制度
1.村(居)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村应当对合同实施专人管理,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2.村(居)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 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 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 村(居)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4.村(居)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村级会计档案由镇农经站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集中统一管理;组级会计档案由村保管。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调用或抽出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交接清册和档案销毁清册等。
3.会计档案保管年限:(1)各类合同、契约、产权证书及年度财务报告等永久保存。(2)账簿、凭证、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等一般保存15-25年。(3)其他资料一般保存5年。
4.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保管单位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各相关单位派员监销。
十五、组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居)民小组的财务工作由各村(居)负责管理。依照《丹北镇组级财务管理办法》丹政发【2017】122号文件执行。镇农经站负责指导和监督,并适时对组级财务管理情况予以抽查。
十六、村(居)办集体企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村(居)投资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账核算的企业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涉及到村级“三资”有关方面的处理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村(居)办集体企业纳入村(居)账内统一管理核算的,应按照《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执行。
十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3月起试行,由镇农经站具体负责解释。如有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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