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潼南区某医疗机构不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4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潼南区某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案
2024年6月17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潼南区某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2万元,并处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潼南区某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7日期间,未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渝价2004〕143号)向患者多收取费用1万元;未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81号)的收费标准,向患者多收取医用耗材费用10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万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万盛某旺润滑油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2024年7月24日,万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盛某旺润滑油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润滑油346桶,并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索要供货方资质,未索要供货票据等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购进了标称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壳牌”、“贝壳图形”,嘉实多有限公司“嘉实多”、“Castrol及图”,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Mobil”商标的润滑油,用于为消费者提供修车或保养服务时使用,现场共查获22种规格型号共计346桶润滑油,违法经营额为7.99万元。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4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被处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万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万盛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案例3: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线缆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案
2024年7月30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线缆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097元,并处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检查发现多种规格型号为YZ-VNBR电缆,该电缆产品合格证上印有3C认证标志及“证书编号:2021010105369646”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2月17日起,生产4种不同规格的上述YZ-VNBR电缆共计56圈,共售出15圈。当事人共取得3个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含证书编号:2021010105369646),但3个证书均未包含当事人出厂并销售的YZ-VNBR电缆,当事人也未取该电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案
2024年7月17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巴南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分包承建的隧道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1MPa、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50mm的压缩空气管道完成了1号隧道掘进,2号隧道已掘进约45米,但当事人未依法申报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且无压力管道的生产(设计、安装)许可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22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美的”电磁炉(RT 22E0102)662台,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4月22日共购进839台标称为“美的”牌电磁炉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剩余662台,货值金额77454元。经权利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662台电磁炉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酉阳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4年6月3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酉阳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1万元,并处罚款53.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8日,酉阳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酉阳某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检,经重庆市某检测机构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Ⅵ))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向本局提交了复检申请,后经重庆某质量检测机构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的0号车用柴油货值金额为29.48万元,违法所得为2.2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某殡仪馆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案
2024年3月22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某殡仪馆在提供丧葬服务过程中擅自拆分收费项目、增加收费名目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28万元,并处罚款2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向铜梁区市场监管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函中称当事人在提供丧葬服务过程中存在擅自拆分收费项目、增加收费名目等问题。
经查,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当事人对丧者家属收取“尸体消毒、整理”服务费中,超过政府定价收费共14250元。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搬运费、清洁费、装殓、馆内转运中的抬运费、随车抬运费等共19.86万元。违规收费共计21.2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岸某火锅店使用回收火锅红油作为原料制作新的火锅锅底案
2024年6月24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岸某火锅店使用回收火锅红油作为原料制作新的火锅锅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72万元,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为节约火锅锅底制作成本,将店内顾客食用后的火锅红油做为原料制作新的火锅锅底销售给下一位顾客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渝中区某老火锅店商业贿赂行为案
2024年2月23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中区某老火锅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火锅馆过程中,客源部分为外地游客。当事人通过微信同本地部分出租车司机等建立通信联系,并建立名称为“老火锅vip1群”“老火锅vip2群”等的微信群。对于乘坐出租车等前来就餐的游客,就餐结算完毕后,当事人按其当餐消费额20%—50%的不同比例,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向载客到店的部分出租车司机等支付了返点费。当事人向出租车司机等支付高额返点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案
2024年6月25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期间,当事人分别在重庆市万州区新田广场、福斯德广场、周家坝街道北城中心广场举办了三场展销会。经万州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审查参展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丁某等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展销会摊位向公众销售食品,且未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而丁某等人使用“含乳食品基料粉”自行罐装、包装后冒充“花麒® 富硒益生菌配方驼乳粉”、散装“驼奶片”在上述三次展销会现场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