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证监局表示,经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王某在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工作期间,曾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等四个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约7054.46万元,亏损54.11万元。
上述四个账户均开立于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部分账户开立几天内即交由王某使用,使用时间均在王某任职理财经理期间。值得注意的是,除借用账户外,王某还向多名账户所有方借用资金交易。
具体而言,“王某1”账户于2019年9月4日开立,王某使用时间为9月5日至2021年1月8日,交易金额约681.29万元,亏损1.10万元(扣除税费后,下同)。交易资金部分借自王某1。
“孙某然”账户于2020年5月29日开立,王某使用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交易金额约3591.84万元,亏损28.01万元。交易资金部分借自赵某。
“李某”账户于2019年5月15日开立,王某使用时间为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交易金额约529.60万元,亏损10.79万元。交易资金部分借自孙某桥、李某夫妇。
“王某祥”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开立,王某使用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2月26日,交易金额约2251.73万元,亏损14.21万元。交易资金部分借自王某祥、王某2父子。
天津证监局表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