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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政策宣传

  一、健康扶贫是什么?   健康扶贫是通过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实施疾病分类救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等手段,让贫困人口能够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防得住病、确保贫困群众健康有人管理,患病有人治,治病能报销。大病有救助。   二、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是什么?   ①对贫困户患有30种大病...
  一、健康扶贫是什么?   健康扶贫是通过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实施疾病分类救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等手段,让贫困人口能够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防得住病、确保贫困群众健康有人管理,患病有人治,治病能报销。大病有救助。   二、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是什么?   ①对贫困户患有30种大病的患者进行集中救治一批;   ②对贫困户患有慢性病的由签订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管理一批;   ③对贫困户患重大疾病的由政府兜底保障一批。通过三个一批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贫困户顺利脱贫。   三、“198”医疗保障政策是什么?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②对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未脱贫户的贫困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③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按照基本医保规定门诊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   四、差异化医疗保障政策是什么?   (一)、差异化参保补助政策:   ①对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100%;   ②对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2016年、2017年脱贫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60%;   ③对2014、2015年退出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30%。   (二)、差异化兜底保障政策:   ①对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按规定异地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   ②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2016年、2017年脱贫户)和2014、2015退出户: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的倾斜报销政策,不予财政补助兜底保障。   五、不符合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兜底的情形有什么?   (一)未办理住院转诊转院或慢性病异地就医报备手续,擅自到防城港市外就医的,不予医疗救助,也不享受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兜底政策,而且基本医保报销还将按规定予以降低:①市外自治区内住院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降低15%;②自治区外住院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降低20%。   (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障报销倾斜政策是什么?   ①取消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基金起付线。   ②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③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的待遇。   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50%,报销比例提高10%   ⑤实行基本医保二次报销。   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户实行医疗救助。   七、什么是门诊特殊慢性病“先享受待遇后备案制度”?   ①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该医疗机构按组织2名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医学诊疗规范和诊断标准进行认定,患者可从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②对行动确实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其居住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等医师诊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有以上29种特殊门诊慢性病的,将情况上报区卫生健康局,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科医师入户进行初步认定。   将符合办证贫困户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患者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可随时将认定名单报送区医保局备案,不再提供其他材料。   八、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是什么?   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非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29种疾病。   九、30种重大疾病都有哪些?有什么报销优惠政策?   对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30种大病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救治医院要做到一人一册。   十、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医保报销待遇享受有什么?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序号 疾病名称 每人每年(元) 序号 疾病名称 每人每年(元) 1 冠心病 20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500 2 高血压病(非高危组/高危组) 600/2000 17 肾病综合征 3500 3 糖尿病 2000 18 癫痫 3500 4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2000 19 脑瘫 40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2000 20 重症肌无力 35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00 21 风湿性心脏病 2500 7 银屑病 2000 22 肺源性心脏病 2500 8 严重精神障碍 3500 23 强直性脊柱炎 20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2500 24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000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2500 25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100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500 25 肾透析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 2500 26 血友病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2500 2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14 肝硬化 2500 28 各种恶性肿瘤 15 结核病活动期 2500 29 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十一、 “一站式”直接结算政策是什么?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有哪些好处?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需向医疗机构交住院总费用的10%,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结算时,只需向医疗机构交门诊慢性病总费用的20%,即可进行结算,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   ②按规定备案到县域外(异地就医)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医疗费用且无法直接结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报销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一站式”结算专窗,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程序完成结算报销,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县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   十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是什么?   ①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4.2015退出户和不在2年   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未脱贫、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扶贫手册(或扶贫部门有关证明)、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等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结算自付费用(总医疗费用的10%)。②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对无故未按协议还款的,医疗机构向卫健、医保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暂停其有关健康扶贫倾斜政策待遇,但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相关保障政策渠道解决申请解决。   十三 、村卫生室医保报销结算是什么?   我区2020年1月起为146个村卫生室配备了“村医通”网络结算设备,实现在村卫生室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十四、在村卫生室就诊费用如何计算?   参加城乡医保人员,在村级卫生室就诊,一般诊疗费统筹支付5元/人次,个人负担1元/人次,符合医保范围的医药费不高于30元的报销75%,个人负担25%;在乡镇卫生院就诊,一般诊疗费统筹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符合医保范围的医药费不高于60元的报销65%,个人负担35%。每人每年限额200元,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由个人支付。   十五、什么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以全科医生为核心,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支撑,通过签约的方式,促使具备家庭医生条件的全科(临床)医生与签约家庭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的服务关系,以便对签约家庭的健康进行全过程的维护,为签约家庭和个人提供安全、方便、有效、连续、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落实医改政策的体现,是基层服务模式的转变。   十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目的是什么?    畅通家庭医生与居民联络渠道,建立稳定的、信任的服务关系,让居民享受到更为便捷、贴心、连续、综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落实居民的个体健康管理,促进和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通过政策引导和个性化服务,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   十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好处是什么?   签约形式促使家庭医生成为您家庭的健康守门人,不仅单纯治疗您的疾病,还会主动帮助您的家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服务协议的签订,不仅仅是对服务对象的承诺,也是对基层医疗机构自身工作的督导,让服务对象主动参与进来,由原来的被动服务模式变为共同参与模式。   十八、居民如何与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    居家或家庭可以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将明确签约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每次签约的服务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根据服务情况选择续约,或另选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   十九、签约后可以享受到的服务内容主要有哪些?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主要是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化进行,不是割裂开来进行,向签约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个性化服务和预约诊疗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服务。   ①签约后家庭医生团队要根据协议约定的项目为您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健康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并可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实际需求,为居民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   ②免费为签约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签约家庭进行一次家庭健康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健康指导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居民提供免费的健康咨询,特别是对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对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三版)要求做好每年不少于4次的随访和健康管理服务。对患有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骨关节等6类慢性病的贫困人口,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随访,对患有其他慢性病的贫困人口,由各地根据当地服务能力实际提供相应的随访和健康管理服务。   二十、签约家庭医生后我打个电话,医生就能上门来看病吗?    家庭医生服务方式不是到居民家庭提供服务,是以门诊服务或电话服务为主,上门医疗服务只是家庭医生式服务形式中的一种,只对确有行动不便,符合条件者提供。   二十一、家庭医生能否提供急诊急救上门服务?    不能提供。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我们建议您首先拨打120或及时到综合性医院的急诊科就诊,以免延误抢救时机。   二十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待遇有什么?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   ①、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支付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病、糖尿病为1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②、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报销比例: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乡(镇)一级及以下 85% 15% 地(市)三级 55% 45% 县(区)二级 70% 30% 自治区三级 50% 50%   ③、补偿公式:[医疗总费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乙类   15%+丙类30%)]×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补偿金额。   ④、对在统筹地区内符合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医治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⑤、温馨提示:到统筹地区(防城港市)外就诊(含买药)的,必须办有转诊转院审核表(含异地居住报备)或特殊药品使用审批表,方可报销。否则,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全额由个人负担。   (二)住院治疗   ①、床位费标准:床位费基金支付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②、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医保年度内,住院次数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③、报销比例(统筹区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19年为: 183012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分担支付表。   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乡(镇)一级及以下 90% 10% 地(市)三级 60% 40% 县(区)二级 75% 25% 自治区三级 55% 45%   ④、异地住院报销比例有什么规定?   参加城乡医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报销:   1、参加城乡医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 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2、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备案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短期(3个月以内)跨统筹地区外出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的,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⑤、支付范围:参加城乡医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跨统筹地区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医用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   ⑥、补偿公式:[医疗总费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起付标准+乙类15%+丙类30%+床位费)]×报销比例+符合床位费=补偿金额。   (三)大病保险   参加城乡医保的人员年内合规医药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累计自付超过6000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助 指标类型 起付线 起付线以上分段报销比例 0-4万元(含4万元) 4-6万元(含6万元) 6万元以上 城乡居民 0.6万元 60% 70% 80% 贫困人员 0.3万元 70% 8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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