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教育体育局,省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
经省体育局研究同意, 现将《云南省省级运动队预备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云南省省级运动队预备队管理办法(试行)
2. 云南省省级运动队预备队认定申报表(略)
3. 云南省省级运动队预备队评估认定条件(略)
4. 云南省省级运动队预备队年度考核指标(略)
云南省体育局
2020 年7 月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省级运动队预备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省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结合云南竞技体育实际,以“选好苗子、打好基础”为云南竞技体育培养继任者提供保障支撑,保持人力资源供给与我省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间的平衡,提高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促进人才无缝衔接,形成有效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与甄选的机制,打造我省竞技体育人才优势,增强传统项目、优势项目的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经省体育局研究:在全省各级各类体校中建设一批“省级运动队预备队”(以下简称“预备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备队”建设由省体育局牵头,各直属训练单位、相关单位以及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体校人才培养资源的优势,优化全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配置,实现预备队建设的整体最优,为省级运动队培养、输送、储备人才。
第三条 从云南省竞技体育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云南地域特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特点,建设发展“预备队”。要为省级运动队所用,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行为,要密切结合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定位及发展需要,形成生源稳定、根基稳固、总量规模合适、年龄结构合理的运动员体系。
第四条 要围绕打造我省传统优势项目,以培养高水平优秀竞技体育人才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竞技水平,要按照运动训练周期规律的科学事实,使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与奥运、全运备战周期高度结合。
第五条 在全省范围内预备队项目的建设要分批、分期有步骤的实施。
第六条 要尊重省级竞技体育项目合理发展需求,遵循后备人才成长规律和运动项目训练规律。切实保障预备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全面提升预备队运动员综合素质。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一是云南特色优势项目,能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为国争光、为省添彩;二是云南省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的项目;三是在近三届全运会取得金牌、且为云南培养、输送并代表云南参赛的项目;四是向国家队输送优秀运动员并代表国家在国际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五是结合云南实际进行“类属聚合”设置。具体设置在每周期申报公告发出前根据上述条件由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八条 建设规模:按照集中资源、围绕重点、突出优势进行,每个周期建设运动项目总数不超过6个大项,每个州市承担“预备队”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全省“预备队”建设总数不超过15个小项。
第二章 预备队申报、审批、命名
第九条 省级运动队预备队每4年申报1次,第一周期申报时间为2020年8月前完成;承办单位未解决运动员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的不能参加申报;近四年受到国家、省、州市处罚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十条 “预备队”申报主体为各州市教育体育局,承办单位可为:各州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训练中心、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单项体育学校等。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的“预备队”申报表(见附件2)和时间要求由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须负责组织对承办单位进行自评检查,项目承办单位自评检查合格后方能组织申报,未经自评检查,省体育局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州市申报的“预备队”进行最终评估(评估指标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凡经评估认定达到“省级运动队预备队”认定条件的,经过公示没有疑义的各州市体育训练中心、体育运动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等承办单位的运动队,由云南省体育局与各州市教育体育局签订“承办协议书”。并统一命名为“云南省‘××’项目省级运动队预备队”。
第三章 预备队管理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预备队”建设的立项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安排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相关训练单位须制定所属项目“预备队”发展计划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预备队”运动员的注册,规范“预备队”运动员的选材,指导“预备队”训练及参赛。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集训,不少于2次深入“预备队”指导训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U系列(青少年比赛)的竞赛计划及“预备队”训练实际,统筹安排“预备队”进行参赛,预备队运动员参加上述比赛获取奖励名次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有关奖励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由项目所属训练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省体科所、省体育医院负责“预备队”科研、医务的指导及培训,须制定培训指导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题培训,以及不少于1次的下队指导。
第十八条 各州市“预备队”涉及运动员注册,参赛须在项目所属训练单位指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要加强本州市“预备队”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预备队”运动员的日常文化教育,做好运动队训练等管理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负责“预备队”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须加强与项目所属省级训练单位、体科所、体育医院的沟通对接,服从业务指导,相关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调配,参赛安排等任务。
第二十一条 “预备队”运动员达到省级运动队正式运动员聘用标准的,由项目所属省级训练单位进行评估、聘用,完成聘用后由该项目所属省级训练单位归口管理。预备队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为每名运动员办理中华体育基金伤残互助保险或相关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二条 凡被认定为“预备队”的体育训练中心、体育运动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等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州市教育体育局、项目所属省级训练单位上报承办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项目所属省级训练单位须于第二年1月底前将“预备队”工作总结上报省体育局。
第四章 赛风赛纪与反兴奋剂
第二十四条 各承办州市教育体育局承担该州市“预备队”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须与省体育局签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承担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所有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预备队”承办州市教育体育局须制定“预备队”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反兴奋剂管理中心及省级直属训练单位对“预备队”承办单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体育局对每个“预备队”的建设投入,在启动之年根据项目特性确定投入基数(不低于50万元),后续每年根据实施效益进行浮动。申报单位须对每个项目每年不少于40万元的经费投入。资金投入主要用于“预备队”训练、集训、参赛、伙食、营养、科医、教学保障等办训条件。涉及参赛和外出训练可参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装备器材购置可参照《云南省体育局运动队装备器材购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营养膳食可参照《云南省省级运动队营养保障工作规定》相关标准执行;运动员伙食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关于三类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每年对“预备队”项目所属省级训练单位安排专项经费,每个项目每年不低于1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组织“预备队”集训,省级教练员深入“预备队”指导训练、科研等。该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每年根据体科所、体育医院培训指导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预备队”科研、医务的培训指导。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条 省体育局每年第一季度将组织省级训练单位对各州市上年度“预备队”建设进行考核,在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将组织省级训练单位对各州市周期“预备队”建设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主要涉及“预备队”的训练管理、教练团队、后勤保障、经费投入及使用、文化教学、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人才效益等方面(考核指标见附件4)。
第三十二条 省体育局组织的年度省对下转移资金绩效评价涉及“预备队”经费的绩效评价将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预备队”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次年度经费预算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将分为优秀(90分)、合格(80分)、不合格(70分)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年度经费不低于50万元;合格的年度经费为50万元;不合格的次年度将不安排经费。
第三十四条 “预备队”周期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周期是否继续建设的主要依据。周期考核将分为:优秀(90分)、合格(80分)、不合格(70分)三个等次。考核为优秀的在下一周期继续申报,综合评估认定总分加10分,考核为合格的在下一周期继续申报,综合评估认定总分加5分;考核为不合格的在下一周期建设中不受理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预备队”在各级各类赛事及训练过程中出现兴奋剂和赛风赛纪事件,即刻取消“预备队”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体育局将每年与省级各直属训练单位,对“预备队”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的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预备队”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体育局关于“一州(市)一精品”省级体育项目联办点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