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很容易被忽视的一类业务,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如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承诺、资产管理、资产托管等均属于表外业务。近年来,表外业务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系统重要性银行、票据新规、保函置换预售资金、增信发债、内保外贷等近期相关政策信息便与表外业务密切相关,因此了解表外业务有助于更全面审视商业银行业务。
一、表外业务新规来了
(一)时隔6年,表外业务新规正式稿终于发布
2022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20号,下称20号文),对2011年3月22日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进行全面修订。需要说明的是,早在2016年11月23日,20号文的征求意见稿便已发布,但后来受到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文件影响,正式稿迟迟未发布。
(二)政策层面对于表外业务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至2000年
应该说,自商业银行被纳入会计准则的约束框架以来,表外业务便已产生,而政策层面对表外业务的关注则大致可以从2000年算起,特别是在2000-2004年期间,政策层面对表外业务的关注以及研究达到了一个高潮。具体看,
2000年11月9日,央行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发(2000)344号),第一次在政策文件中明确了表外业务主要包括担保和承诺两大类。2003年6月24日是,刚刚成立不久的银监会对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表外项目和表外业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而这里的表外项目主要指或有项目、委托代理类项目、备查登记项目和其他项目等,具体包括票据、担保、信用证,以及其他或有资产和负债项目。2004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即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和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三个部分。
(三)新规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代理投融资、中介及其它等四大类
20号文将表外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表外业务的划分口径主要有以下演变历程:
1、2004年月23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明确表外项目主要指以下四类:
(1)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等类贷款业务。
(2)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与交易相关以及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等与贸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3)承诺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如商业银行的授信意向)以及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如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4)金融衍生品类业务。
2、2011年3月22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明确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其中,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承诺类业务则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3、20号文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大类。
(四)表外业务新规的要点梳理
除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基本内涵和范围外,表外业务新规还明确了以下要点:
1、将全部表外业务纳入合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未经合规审查的、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2、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表外业务所有风险,应当定期汇总整理全行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并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一部分,向董事会报告。
3、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应当将表外业务风险情况及相关会计信息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4、应当建立表外业务授权管理体系……应当对分支机构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和产品进行书面审批授权……应当定期对表外业务开展相关压力测试。
5、应当建立健全总行统一集中管理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制度,并定期跟踪评价,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不同业务种类,制定差异化的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书面确定对单个合作机构的风险限额和风险监控方式。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具体分类情况
翻阅各银行财报会发现,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虽有自己的考虑,但基本大同小异。
(一)重点关注能够带来中收的业务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关注更多聚焦于中间业务,即能够带来中收的表外业务上。这一点从商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构成上便可见一斑,主要包括结算清算类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含私行)、财务顾问及咨询等投行业务、银行卡手续费业务、担保及承诺业务、资产托管及其它受托业务、代理收付及委托业务等等。
(二)表外业务具体分类情况
1、担保承诺类等或有事项以及衍生金融工具
(1)这里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指以交易、套期、资产负债管理及代客为目的叙做衍生金融工具,包括外汇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权益性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贵金属及其他商品衍生工具等。
(2)担保承诺类等或有事项主要包括信贷承诺、资本支出承诺、经营及融资租赁承诺、债券承销及兑付承诺、抵质押资产、法律诉讼及其他事项。其中,这里的信贷承诺主要包括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担保、信用证以及信用卡承诺等。
2、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具体指为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而成立的集合投资主体(如非保本理财)以及商业银行(集团)自身发起设立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等。请注意,这里的结构化主体不包括第三方设立的部分。
3、委托贷款/理财/投资等委托类业务
(1)委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与委托投资三类。其中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接受资金存入者的委托向其指定的特定第三方进行授信的业务(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明确)。
(2)委托理财是指接受客户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客户资产的业务。
(3)委托投资是指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接受单一客户或多个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从事资产营运、投资管理、投资顾问等投资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委托业务的风险和损益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只收取手续费。
4、资产托管、财务顾问等其它表外业务
其它表外业务主要包括资产托管、代客交易、代理代付、财务顾问、保管以及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粗略观察: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需承担信用风险)
有一个指标可以用来粗略观察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基本情况,即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1](需承担信用风险)。2015年1月30日,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了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即杠杆率(不低于4%)=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净额。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56家上市银行经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合计超过280万亿元,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12%左右,也即56家上市银行经调整后的表外资产余额合计达到24万亿元左右。具体看,经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从高到低的银行(超过115%)依次为常熟银行(126.59%)、宁波银行(124.69%)、平安银行(124.31%)、浙商银行(122.63%)、南京银行(122.40%)、中原银行(121.28%)、厦门银行(120.96%)、中信银行(120.27%)、兴业银行(120.10%)、郑州银行(117.98%)、齐鲁银行(117.80%)、光大银行(117.64%)、渤海银行(117.53%)、张家港银行(117.28%)、上海银行(116.91%)、北京银行(1116.33%)、北京银行(116.33%)、苏州银行(116.32%)、晋商银行(116.29%)、苏农银行(115.74%)、招行(115.30%)。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体量有多大?(以上市银行2022年6月底数据为例)
如上所述,商业银行表外内涵较为丰富,从数据获得性上来讲很难全面覆盖,这里仅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表外业务且分析对象聚焦上市银行,即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委托贷款业务、非保本理财业务以及资产托管业务等。
(一)非保本理财:59家上市银行合计近27万亿,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2%
资产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比较重要的一类表外业务,目前59家上市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余额合计达到26.69万亿,占其表内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1.60%。
1、从规模上看,各银行之间还是比较分化。其中,3家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余额超过2万亿(合计73244亿元),分别为招行(28818亿元、工行22910亿元以及建行21516亿元);7家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余额在1-2万亿之间(合计109959亿元),从高到低依次为农行、兴业银行、中行、中信银行、交行、光大银行与浦发银行;17家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余额在1000至10000亿元之间(合计70997亿元),从高到低依次为民生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徽商银行、渤海银行、上海农商行、青岛银行、重庆农商行、中原银行。
另有11家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余额在500至1000亿元之间(合计7333亿元),从高到低依次为天津银行、贵阳银行、广州农商行、苏州银行、长沙银行、齐鲁银行、成都银行、西安银行、重庆银行、晋商银行与哈尔滨银行。
2、从结构上看,各银行之间同样比较分化。青岛银行(31.84%)、招行(29.63%)、杭州银行(23.15%)、兴业银行(21.46%)、中信银行(20.58%)的非保本理财余额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均在20%以上,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徽商银行、上海农商行的非保本理财余额占其总资产的比例亦在15-20%之间。
(二)资产托管:23家上市银行合计超200万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超100%
目前23家上市银行的资产托管规模合计达到201.69万亿元,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08%。其中,资产托管规模从高到低依次为工行(22.50万亿元)、招行(20.58万亿元)、建行(19.02万亿)、中行(15.36万亿)、浦发银行(15.04万亿)、兴业银行(14.93万亿)、农业银行(13.57万亿)、中信银行(12.82万亿)、交通银行(12.12万亿)、民生银行(12.07万亿)、平安银行(8.22万亿)、光大银行(7.58万亿)、邮储银行(4.51万亿)、宁波银行(4.06万亿)、江苏银行(3。76万亿)、华夏银行(3。50万亿)、上海银行(2.53万亿)、南京银行(2.50万亿)、渤海银行(1.94万亿)、浙商银行(1.78万亿)、杭州银行(1.21万亿)、北京银行(1.14万亿)、徽商银行(0.96万亿)。
资产托管规模占其总资产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招行(211.62%)、宁波银行(181.27%)、浦发银行(176.82%)、兴业银行(166.17%)、民生银行(164.88%)、平安银行(160.90%)、江苏银行(130.88%)、南京银行(130.73%)、光大银行(121.11%)、渤海银行(116.82%)。
(三)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58家上市银行信用承诺体量合计近36万亿
和意向性授信支持相比,信用承诺更为关键或有用,其不仅对银行有约束力,且还会占用银行资本。某种程度上说,信用承诺是商业银行维护客户关系、收取手续费以及拓展存款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信用承诺类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
信用承诺又可称为担保承诺,根据2016年11月23日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含信用卡额度)以及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2、上市银行的信用承诺余额合计近36万亿,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在13-14%之间
根据58家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目前上市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信用承诺余额合计近36万亿,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3.59%。其中,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与农商行平均为10.98%、23.63%、12.71%和8.70%,可以看出股份行对信用承诺最为依赖。
如果从具体银行来看,则会发现信用承诺余额占其总资产比例较高的银行依次为平安银行(35.02%)、浙商银行(31%)、招商银行(25.97%)、华夏银行(25.06%)、中信银行(23.91%)、南京银行(23.68%)、宁波银行(23.50%)、齐鲁银行(23%)、光大银行(22.44%)、晋商银行(21.48%)、九江银行(20.90%)。可以看出,市场关注度比较高的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宁波银行的信用承诺余额均比较高。
3、上市银行信用证与保函业务余额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在1-1.50%之间
58家上市银行信用证与保函业务余额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分别为1.25%和1.33%,国有大行与股份行的信用证业务余额占比要高一些(分别为2.28%和1.62%),股份行的保函业务余额占比要高一些(达到2.76%)。
4、部分银行的信用承诺以贷款承诺(含信用卡)为主(如平安与招商等)
虽然大部分银行的信用承诺是以开票业务为主,但也有少部分银行的信用承诺是以贷款承诺为主(包括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如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等。截至今年6月底,贷款承诺(含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占其总资产的比例较高的银行依次为平安银行(17.55%)、招商银行(16.55%)、中行(13.52%)、广州农商行(11.09%)、中信银行(9.40%)、交行(.15%)等等。其中,平安银行与招商银行则是以信用卡为主。
5、上市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在7%左右
先前我们曾分析过票据贴现(表内)在银行业务中的占比情况,但这个数据的参考价值并不高。真正有价值的数据是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表外),根据2022年11月18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有两个红线不能逾越,即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基于此,这里上市银行信用承诺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单列出来进行分析。
58家上市银行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6.98%。其中,国有大和赤1.70%、股份行为10.78%、城商和赤7.58%、农商行为4.95%。可以看出,股份行与城商行对银行承兑汇票均比较依赖,但也低于15%的红线要求。
如果从具体银行来看,则会发现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其总资产比例较高的银行依次为浙商银行(16.38%)、平安银行(14.54%)、齐鲁银行(14.23%)、渤海银行(13.84%)、宁波银行(13.76%)、晋商银行(13.68%)、郑州银行(13.66%)、威海银行(13.48%)、厦门银行(12.77%)、华夏银行(12.35%)、南京银行(12.24%)、光大银行(11.93%)、苏农银行(11.83%)、常熟银行(11.79%)、无锡银行(11.27%)、江苏银行(10.82%)、九江银行(10.31%)、中原银行(10.26%)、兴业银行(10.16%)。可以看出,浙商银行实际上已经超过红线,平安银行、齐鲁银行、渤海银行、宁波银行、晋商银行、郑州银行、威海银行等离红线也很近。
6、部分银行披露了保证金存款数据,占比总体上不高
目前有建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重庆农商行、西安银行等6家银行披露了保证金存款数据,这些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占其存款的比例总体上不高,最高的兴业银行与民生银行分别为4.85%与3.90%,低于10%的红线。
(四)委托贷款业务:合计超11万亿,上市银行委托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3%
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日常开展的表外业务,具体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截至2022年10月,委托贷款余额为11.26万亿元,自2022年6月以来连续四个月上升(累计增加0.38万亿元),结束了长期以来的下降局面。同时,截至2022年6月底,46家上市银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等未公布)的委托贷款余额合计为94010亿元,占其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2.89%。
四、结语
(一)表外业务很重要性,某种程度来说这种重要性甚至不亚于表内业务。实际上,在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标准中,便有多个指标和表外业务有关,如将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而非总资产作为规模维度的唯一指标(权重为25%)、将托管资产与代理代销业务作为可替代性的两个指标(权重分别为6.25%)、将理财业务作为复杂性维度的一个指标(权重为5%),上述四个指标合在一起的权重约为42.50%。
(二)大多数表外业务具有典型的轻资本(一般不消耗资本或较少消耗资本)与轻周期特征,是商业银行获得中间业务收入的主要路径(如托管与理财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财顾咨询费、信用承诺手续费等等),同时大多数表外业务也是维护客户关系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手段。实践中,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可以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表内业务的增长往往需要表外业务的带动,表外业务的增长又需要以表内为基础。
(三)虽然多数银行对表外业务心向往之,但一些比较有技术含量的表外业务门槛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牌照方面,如托管业务需要获得公募基金托管牌照,理财业务未来可能需要获得理财子牌照,承销业务需要获得承销资质等等。这意味着,和传统表内业务相比,表外业务的重要性很高,但复杂度更高、专业性更强。
也即,表外业务的开展情况实际上体现着一家银行的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这意味着专业性与轻资本二者实际上是并行的。因此,若让同业或传统表内授信业务出身的人去做表外业务,则往往会使表外业务逐渐沦为表内业务的附庸,失去高附加值、专业性强的外衣。
(四)回到银行来看,表外业务通常分散在不同部门,如托管业务一般由独立的托管部门负责、理财业务一般由独立的资管部门负责、承销及财顾咨询等一般由独立的投行部门负责,而其它一些银行卡结算清算、代理业务等由特定业务部门负责。这意味着,表外业务或中间业务的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发力。
(五)目前看,政策层面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基于风险隔离维度(主要针对代理投融资、中介类表外业务),即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隔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在资产、账务核算、人员等方面隔离,如托管业务与理财业务等。
这意味着,除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外,其它表外业务的开展可能也要遵循这个监管原则。事实上,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亦非常值得关注,如银团贷款中的自营与分销职能之间是否需要独立?承担债券承销业务的投行部门是否能够进行自营投资以带量营销?财顾咨询费应归于哪个部门收取?等等,这些均涉及到风险隔离的问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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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及存款竞争加剧,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在总结当前商业银行主流负债产品的基础上,分析了商业银行负债产品创新的突破点及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规范商业银行负债产品创新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负债产品 金融创新 货币政策传导
刘承洋
随
着资管新规、理财新规陆续发布,以及同业负债政策逐步收紧,商业银行回归零售市场趋势日趋明显,负债产品创新速度不断加快,存款竞争更加激烈。一些原本非传统主营项目的负债产品在经过包装、组合后,销售日渐火爆并成为吸储主力,其中不乏突破了传统存款产品限制并已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的金融创新。这些负债产品创新在悄然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也在深刻影响着货币政策传导。
商业银行主流负债产品
(一)存本取息产品
存本取息产品即一次性存入较大金额定存的同时,约定时间分次取息,到期支取本金和剩余利息。个别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零存整取产品计算综合收益率,并突破5年期存款利率的行业自律上限(截至2019年3月底该值为4.875%)。
(二)提前付息产品
提前付息产品是在存款发生时,先给付全部利息,到期再支付本金,同时也存在按照期限划分的按月付息、按季付息等模式。由于利息先付,储户可将其再次购买此产品,并循环累加,相当于扩大存款基数提高收益率。
(三)靠档计息和分段计息产品
靠档计息和分段计息产品即定期产品提前支取时,按照到期日前一个存款周期的利率计息,或按照存款基准利率期限分别计息。目前,此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取代了传统定期存款,成为很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主打产品。
(四)大额存单
相对于其他传统负债产品创新,大额存单属于标准化的存款产品,其利率上浮倍数均高于同期限同档次存款产品,价格优势凸显。同时地方法人银行大额存单利率一般高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越来越多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始尝试此项业务。
(五)结构性存款产品
资管新规出台后,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保本理财产品的替代品。目前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收益率在3%~5%之间,利率一般挂钩某种外汇价格、主要指数、市场利率等。虽然其收益计入表内,但不受存款类产品的各种价格限制。地方中小型银行受自身资产规模、人力资源、衍生品交易资质、系统建设等因素影响,需要借助其他股份制银行来实现真正的结构化,并支付一定的通道费。
(六)存款收益权转让产品
存款收益权转让产品是存款理财化的典型产品,通过存款质押与收益权转让打通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界限,实际上做到了“T+0”随存随取和远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率。与以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为主的“宝宝类”理财相比,存款收益权产品有银行背书,又有“存款”字眼加持,且利率能够达到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利率,是当前民营银行和直销银行的主要负债产品。
商业银行负债产品创新的突破点
通过对目前商业银行负债创新产品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创新主要体现在对产品基础要素的创新和产品的重新组合上。其创新点的政策突破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期限、额度、计息方式、组合方式。
(一)期限
商业银行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突破期限及相关规定:一是利用人民银行不再公布5年期基准利率的政策空白,开发5年期高收益存款产品,以5年期存本取息产品最为明显;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存款期限和利率之外擅自设定期限和利率,开展规定期限外存款产品,变相提高利率。此外,为解决部分客户长期存款产品提前支取的需求,部分中小型银行尝试存款收益权转让,以提高提前支取资金的收益水平。
(二)额度
额度是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存在的创新行为,即根据不同的日均存款余额,给予不同的利率和附加服务。目前,商业银行对个人存款1万元以上、单位存款30万元以上,以及个人单笔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存款单笔1000万元以上等额度,均相应执行不同的利率。商业银行通过细化存款额度分类,进一步执行更加精细化差别化的利率标准,在细分市场的同时,相应地细化服务和营销策略。
(三)计息方式
目前存款竞争主要集中在定期存款,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提前支取需求创新多种计息方式,一般采取模糊化定义的思路,规避“定期存款”等名称以试图突破该类产品的计结息规则。如在存款产品上,目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家大型国有银行均推出面向重点客户的“智慧存款产品”,以区别以往的定期存款,并采取靠档计息或分段计息的方式提高预期收益率。
(四)产品组合
随着商业银行对资管新规认识的逐步深入、存款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亟需通过“跨界”组合多种产品实现更高收益率,目前主要是以存款产品结合衍生品和资管产品为主。例如,较为火爆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就是结合了负债产品和衍生品优势,通过挂钩约定利率,将存款利率和外汇价格、股票指数、国债利率、市场利率等权威性指标挂钩,突破原有存款产品收益率,形成理财化的浮动收益率。
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负债创新产品竞争激烈将加大商业银行负债端压力
在负债竞争加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逐步落实的情况下,大多商业银行通过发展高收益的结构性存款承接保本理财产品,其利率不仅要与货币市场基金和理财产品竞争,也要与银行同业的同类产品开展竞争。分机构类型来看,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存量规模最高、增速最快(见图1),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小型银行相较于大型银行面临的负债压力更大、创新负债产品的意愿更强烈。然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的结构性存款属于“假结构”,并未真正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变相高息揽存的手段,进一步增大了商业银行负债端的高成本压力。
(二)负债短期化或使中小型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
受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期限短、利率高等特点的冲击,商业银行长期负债不断流失,呈现负债短期化特点。特别是一些城商行和农商行,由于资质缺乏、产品结构较为单一,负债产品仍以1年期以内的存款为主,但在资产配置上,主要以1年期或以上的贷款为主。负债短期化迫使商业银行趋向于资产短期化,不利于资金的长期配置和投放,并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某些新成立的民营银行通过存款收益权转让产品吸收1年期以内的短期存款,其占总存款余额已超过50%,而其大部分资金投向期限为1年期以上的普惠金融贷款,一旦受政策影响减少或停售此类负债创新产品,存续产品集中到期后将出现较大额度的流动性缺口,缺口远超其短期融资能力,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三)负债渠道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利率传导难度
在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和公开市场操作(即MLF+OMO)的货币投放模式中,央行将流动性投放给大型商业银行,再由后者将资金“搬运”给中小型商业银行,实际上形成了“央行→大型商业银行和广义基金→同业负债和同业存单→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转模式,同业负债和同业存单构成了其中的重要一环。而随着“同业负债和同业存单占比不超过总负债1/3”要求逐步落实到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金融机构,没有一级交易商资质和缺少负债来源的中小型银行只能通过创新负债产品“血拼”传统存款市场,由此导致的传统负债成本上升可能会抵消部分市场利率下降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市场利率向存贷款利率的传导难度(见图2)。
政策建议
(一)明确创新边界
在平衡好创新与规范的前提下,参照监管沙箱1模式,让创新在阳光下快速低成本发展的同时,还可以不断调整金融机构负债政策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具体看,应积极指导商业银行从负债管理、定价机制、风险防范、产品命名规则等方面有效区分一般存款与创新类产品,防止负债产品混淆增加监管难度。同时,始终坚持依法合规、柔性管理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制度,包括负债产品创新备案、负债产品创新台账、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提示、不合理定价认定等,增加市场主体非理性竞争的成本,为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推动中小型银行融入市场竞争
考虑到中小型银行在人力和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及话语权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同时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继续加快推动中小型银行融入市场竞争。
一方面,促使中小型银行充分认识到,国家经济战略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对金融体系结构和运作模式产生的影响,使其积极主动转变银行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其参加市场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另一方面,积极拓宽中小型银行的负债来源。可以采用试点制对创新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和余额上限管理,如针对民营银行存款来源有限、负债渠道单一、创新产品占比高等特点,对其创新产品延长整改期限并实行余额上限管理制度,在减少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也能避免其进行出格的“创新”。同时,加快引导中小型银行进入金融市场,使其能参加标准化金融产品交易,便于其创新负债业务品种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推动自主定价
大额存单由于受存款利率上限倍数限制,相对于结构化存款、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等并无明显的价格优势和替代效应,无法在资管新规背景下充分发挥“开正门、堵偏门”的作用,也不利于稳定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从源头上为降成本创造条件。
建议进一步放松对大额存单利率定价的倍数限制,增加多期限、多起点金额的大额存单产品,提升其吸引力,使其对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生明显的替代效应,从而减少商业银行之间的价格竞争和负债成本。同时,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通过大额存单定价连通金融市场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基准参照作用,可畅通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供职机构无关)
注:
1.监管沙箱由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创造并推出,是指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进行大胆操作。一般而言,沙箱测试能够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市场过度行为以及因限制创新而有损消费者长远利益的监管规定,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整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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