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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本公司”或“公司”)曾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过《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所涉诉讼事项系上海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的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纠纷案。欢瑞影视针对以上纠纷对新文化提起反诉申请。(详情请见本公司当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内容)
公司从近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与应诉通知获悉,新文化将本公司追加为该案的共同被告。本案尚处于一审阶段,并未判决及执行。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被反诉人):新文化
被告(反诉人):欢瑞影视
被告:欢瑞世纪
(三)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新文化于2020年6月17日对欢瑞影视就履行《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产生的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14,478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和诉讼费。欢瑞影视于2020年8月19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申请,涉及金额为14,372万元,以及相应诉讼费。
(四)本次追加诉讼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通知,欢瑞世纪因上述合同纠纷被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根据新文化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知悉,其诉讼请求已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欢瑞影视向原告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14,478.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欢瑞影视向原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4月9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1日为2,223,067.15元,并请求判令至实际支付之日);
4、请求判令被告欢瑞影视向原告支付本诉律师费180万元以及反诉律师费90万元,共计270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欢瑞世纪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计划于2021年1月6日再次开庭。
(五)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并未最终判决及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总计为2418.83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为诉讼原告或仲裁申请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取得法院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为依据。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沪0110民初11404号】;
2、新文化追加欢瑞世纪为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