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命名 正文

——某预拌混凝土公司诉某建设集团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二、资管产品未完成清算情形下投资者损失的认定


——某甲银行诉某甲证券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资管产品到期后,管理人未依约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在启动清算程序后,亦未依约制定清算方案,无具体清算措施,应认定管理人未尽到清算义务。资管产品未经清算的,应当结合资管产品的退出和变现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者损失,并由管理人先行赔付。同时为避免投资者获得双重清偿,管理人在赔付投资者后,对资管计划清算所得资金,可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再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某甲银行资产管理中心代表某甲银行与某甲证券公司、某乙银行签订《资管合同》,由某甲银行委托某甲证券公司全权负责管理与运作某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期限为3年,其中投资限制为单一信用类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主体为民营企业的,主体评级AA+及以上,资产证券化产品债项AA+及以上;计划管理人应当自资管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由某甲证券公司、计划托管人某乙银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清算小组,资管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后,将资管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资管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甲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持有份额为1,000,000份,并于同年10月28日将某甲银行30,000,000元资金投向某公司“某01”债券业务。同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拟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等级为AA。该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为某乙证券公司,发行面值不超过12亿元的“某01”债券,并于2016年10月24日对债券评级及发行主体评级事项在发行公告中进行了提示。

2018年4月18日,某甲证券公司向某甲银行发送电子邮件称:“某01”债券初始主体评级:AA,初始主体评级展望:稳定,最新主体评级:AA-,最新主体评级展望:调低,最新债项评级:AA-,最新评级日期2018年4月10日。后续措施和计划:目前该债券停牌,我们建议继续持有该债券,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议案后,等待该债券提前回售。

2018年10月15日,某甲银行向管理人发出《关于委外专户资产行权回售的函》,表示即日起请管理人对账户中所有持仓各类债券凡持有人享有回售权的,原则上应于行权期选择行权回售。

2019年10月23日,某甲银行资产管理中心向某甲证券公司发送《关于同意“某01”债券回售撤销的沟通函》,表示同意某甲证券公司撤销“某01”债券2019年10月27日的正常回售,并请某甲证券公司继续关注某公司经营情况及债券的还款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沟通。

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29日,某甲银行分别收到该资管计划年化百分之五投资收益各1,500,000元,2019年11月28日收到127,500元。

后经三方协商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2020年12月29日对上述《资管合同》管理期限进行展期,最后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

2021年11月22日,某甲证券公司作出《某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公告》,载明:截至2021年11月18日,资管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未达成展期意向,管理人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终止本资管计划。管理人将于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资管计划清算小组,资管计划清算小组将按照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本资管计划进行清算。

2021年11月29日,某甲银行向某甲证券公司发出《关于“某01”债券投资违约后续处置事宜的函》,表示各方就再次展期事宜在进行协商推进,但某甲银行不因资管计划展期或到期终止等事宜,豁免某甲证券公司违反《资管合同》约定的责任,要求某甲证券公司尽快形成可行的赔偿方案,弥补其因违约形成的损失。

2021年11月11日,广州中院受理某乙证券公司诉某公司、邱某国、邱某期、陈某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某公司向某乙证券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某乙证券公司有权以某公司持有的福建某消防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邱某国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邱某期、陈某玉依次对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部分承担代为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22年7月23日生效。现该判决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某甲证券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1日发起成立了一个由管理人、托管人及审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旨在沟通某策略1号清算事宜的微信群。本案诉讼过程中,管理人、托管人及审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29日在《某策略1号清算组成员》文件上签名。该文件载明:管理人负责在产品到期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进行清算财产(如有)分配。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审计机构负责对资管计划进行清算审计。目前,该资管计划尚未清算完毕。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资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证券公司擅自突破资管合同对主体评级的限制进行投资,未及时、客观、完整披露可能对资管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拖延履行清算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致某甲银行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甲银行作为委托人,对资管计划的运作亦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在收到某甲证券公司的相应电子邮件后,应对案涉债券发行主体及债券的信用评级予以关注,其未及时指出并有效防止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及责任,某甲证券公司应赔偿某甲银行27,000,000元(30,000,000元*90%)及相应利息,因资管计划自2016年10月28日投资案涉债券,利息应自2016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但其已收到的投资收益3,127,500元应予扣除。某甲证券公司按上述比例赔偿某甲银行损失后,如果资管计划经清算取得资金,该资金在某甲证券公司已赔偿某甲银行实际损失数额范围内归某甲证券公司所有,超出该范围的,按《资管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即在依照资管合同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后,分配给某甲银行。对某甲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某甲证券公司赔偿某甲银行资金损失27,000,000元及利息(已支付的3,127,5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减);驳回某甲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某甲证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资管产品未经清算情形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认定是目前金融资管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资管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应当按约进行清算,但实践中,受投资项目退出、非现金资产变现、底层资产诉讼程序等各种因素影响,造成资管产品的退出和清算耗时较长,管理人未能及时清算,客观上使投资者利益受损。资管计划项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确定原则上应以涉案资管产品清算为前提,但对于诉讼中未经清算的资管产品,若一概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损失无法确定,一方面会助长管理人怠于清算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因此,资管产品未经清算的,应当结合资管产品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者损失是否客观发生。“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对于管理人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依约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受托管理职责,管理人未依约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或启动清算程序后未有效组织清算工作,且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为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明确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可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再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即采用管理人先赔付后清算再结算的方式处理。

本案是资管计划管理人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在资管产品未经清算情形下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典型案例。它对于规范信托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平衡信托当事人利益,推动“资管新规”有效实施,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相关推荐

  •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