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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黄政办〔2020〕11号)要求,现对《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黄山市体育局官方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9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
根据《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黄政办〔2020〕11号)要求,现对《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黄山市体育局官方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9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黄山市体育局产业办(地址:黄山市屯溪区体育路2号,邮编:245000,收件人:宣凌雁,电话:0559253265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32438651@qq.com; 3、通过电话方式:05592532652。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一、起草背景: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0〕49号)要求,制定《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原《黄山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黄财教〔2014〕147 号)的修订和完善。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黄山市打造运动休闲健康城市行动计划(2018—2025年)》、《体育总局关于公布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体经字〔2020〕325号)》等。 三、起草过程: 7月,我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经体育系统内部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9月,公开征求各行政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市财政、公安、发改、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及黄山区、黟县等单位12条修改意见,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9条。9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委政法委备案。9月20日,通过局法律顾问审查。9月23日,提请局党组会研定。 附: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体育产业相关,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体育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重点领域与项目,重点培育推进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统筹推进我市体育与旅游、文化、健康、商务、互联网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重大体育品牌赛事活动: 1、支持总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连续在我市举办3届以上(不含3届)、赛事规模超1000人且近三年增速超20%的自主品牌赛事活动,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体育产业项目: 3、新认定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新认定全国汽车自驾运动五星级营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全国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新命名的体育运动项目基地,奖励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投资建设冰雪场地超过500万元(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的项目,一次性补助20万元。 7、年度投资建设智能化体育设施超过200万元(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的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支持体育会展、体育论坛经济: 8、在我市承办或联合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举办体育行业会展、体育论坛,参展单位100家以上、或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支持体育新业态: 9、创新举办体育“夜健康”“夜经济”等主题活动,全年线下参与人数超5000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 10、新命名黄山市运动康养基地、体医融合基地示范项目,全年线下服务人数超2000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五)支持体育研学培训: 11、支持开展体育项目研学培训,年度体育项目线下培训人数超20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100万元(含100万元),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创新举办线上培训,全年参训人数超10000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支持体育企业发展: 13、支持体育服务业、体育制造业、体育科技型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机构,成立当年度投资额超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七)支持产学研一体化: 14、研发、制作、出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黄山体育文化类视频、电影、书籍等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可在市场推广发行,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定制、体育产业统计、体育消费统计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七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对纳税地为市本级的企业兑现100%,对纳税地为各区县(含黄山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兑现50%。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申报项目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 3、申报知识产权有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未经有关部门论证或批准,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4、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申请单位; 5、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6、专项资金支持过,但绩效考评未取得重大突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提交,包含但不局限于申请单位的书面报告、专项资金申报表和使用承诺书、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决算、资质认定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单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市属项目单位向市财政、体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推荐。由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初审、公示,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汇总报送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三)专家评审。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各区县所属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指标,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市体育局负责建立体育产业项目库,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意见,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公示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使用资金须严格执行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接受财政、体育、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强化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要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须于资金下达30日内提交财政、体育部门。市财政局将在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基础上,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管理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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