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秦燕玲
中国人大网日前公布了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全文,并自6月28日至7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机制方面,草案二审稿删去了此前草案中有关“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职责”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金融领域重大方针政策,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辖区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以及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相关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相较此前草案,草案二审稿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有较大修改。
风险防范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早期纠正机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所监督管理行业、机构、业务、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机制”。
风险化解方面,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化解草案二审稿依据被处置机构的类型,匹配相关部门的处置责任。例如,全国性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控股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由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复杂性和外溢性,对金融风险的处置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考虑到进一步明确分工、压实地方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