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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停车位配建标准:北上广深

(2) 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 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 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
(2) 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 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 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 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 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以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为目的。 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的形式。 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 (1) 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 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0 2 上海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依据《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则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自行车为1.0,则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住宅分类: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大于等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 位于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2。 ②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 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30%。 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注: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容量规模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容量规模小于15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4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4.0。 注: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影(剧)院,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7.5。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门诊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84.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市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郊区(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一级站,发车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二级站,发车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三级站,发车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四级站,发车位6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下;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2;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6。 ③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8。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2。 ④ 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3.0; 注: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级站”的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般站,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0.0; 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2,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7.0; 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机场,高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 89.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规定: 首末站,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2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个。 90.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桥隧两头增加应急避车带满足应急停车。 0 3 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依据《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第四条 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按照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公交服务水平和交通政策等因素制定,进行分区管理、合理布局。 第五条 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配建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A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中心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 B 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总量平衡、资源共享的要求在附表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各项目实际配建的停车泊位数量。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执行。 第七条 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综合性建筑物,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总和的85%配置。 第八条 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的办公及商业类建筑,按以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一)A区范围内的办公建筑可在附表基础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建筑可在附表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 (二)B区范围内的办公建筑可在附表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建筑可在附表基础上按9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 (三)综合性建筑物不得在第七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九条 住宅、办公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应按照配套设施的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增配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在方便使用的区域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3%-5%。 第十二条 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附表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十三条 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可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在附表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 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微型车0.7,小型车1.0,中型车2.0,大型车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以自行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非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自行车1.0,人力三轮车2.5,助力车、摩托车2.5。 计算出的停车泊位不足1个的,按1个停车泊位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满足绿地率及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地面设置形式,方便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 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有关停车配建指标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附件: 附件1.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一览表 附注: 1. 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 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 3. 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 4. 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为指导性指标(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附件2.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分区图 0 4 深圳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6.4.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6.4.2 配建停车场 6.4.2.1 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土地利用性质和开发强度、公交可达性及道路网容量等因素,将深 圳市划分为三类停车供应区域。 一类区域为停车策略控制区:全市的主要商业办公核心 区和原特区内轨道车站周围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原特区 内除一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原特区外的新城中心、组团中心和原特区外轨道车站周围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类区域为全市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区域。 6.4.2.2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 6.4.2.2 的规定。 注:(1)研发用房及商务公寓参照“其它办公楼”配建,其它未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 究确定。 (2)城市更新若突破既有法定图则控制要求,停车场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 (3)在公共交通高度发达、路网容量有限、开发强度较高的地区,商业类停车供应宜进一步减少, 其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4)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的停车配建标准应与其分配政策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专题研究确定。 (5)为教育设施家长接送停车设置的路边临时停车位由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6.4.2.3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 6.4.2.3 中相应的换算系 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 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6.4.2.4 所有停车场库均应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停车位总数 2%的无障碍 停车位,比例不足 1 个无障碍车位的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车位。无障碍停车位的长宽尺 寸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要求。 6.4.2.5 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新建停车场应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 6.4.2.6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6.4.3 公共停车场(库) 6.4.3.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以路外停车场(库)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宜小型化, 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6.4.3.2 路内停车位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 设施的有效利用。 6.4.3.3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库)。 6.4.4 机械式停车场(库) 6.4.4.1 机械式停车场(库)是指使用机械设备停放车辆的场地或构筑物。 6.4.4.2 机械式停车场(库)适用于用地紧张且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场的新建项目;及停车供应 策略确定的应增加停车供应区域新建停车场或已有停车场的改扩建。 6.4.4.3 机械式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排队长度,不应影响到道路车辆正常通行。出入口最近点 距道路红线,应符合表 6.4.4.3 规定。 6.4.4.4 当机械式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布置造成车辆难以正常进、出停车场(库)时,应设置 转台。 来源:停车界、停车产业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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