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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三: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满足何种条件会被采信 大家好,我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段重合。实验数据一直是化药专利案件中绕不开的话题之一,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聊一聊补充实验数据的事儿。 A公司获得了一种新的化合物,就这一化合物申请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两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记载了这种化合物可以通过控制细胞生成的方式...
(三)案例三: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满足何种条件会被采信 大家好,我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段重合。实验数据一直是化药专利案件中绕不开的话题之一,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聊一聊补充实验数据的事儿。 A公司获得了一种新的化合物,就这一化合物申请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两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记载了这种化合物可以通过控制细胞生成的方式,进而治疗包括癌症在内的诸多疾病。同时,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如何确认这种化合物、如何制备这种化合物、以及如何检测细胞活性的方法,但并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此后,A公司在审查程序中补充提交了实验数据。 我们来看一下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至于什么叫能够实现呢,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能够实现”即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回到本案中,A公司申请的是一新的化合物,因此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应该公开如何确认这种化合物、如何制备这种化合物、以及这种化合物到底有什么样的用途效果。比照说明书,A公司完成了前两项要求,而在这种化合物的用途效果方面,A公司是想通过公开检测细胞活性的方法来证明这种化合物能够治疗癌症等诸多疾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申请的是一种新的化合物,同时,A公司又表示这种化合物可以治疗包括癌症在内的多种疾病,那么在缺乏相关实验数据的情况下,医药行业的技术人员难以仅凭上述记载,就合理预期这种化合物真的可以达到其宣称的效果,A公司申请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就是,A公司在审查程序中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是否应当被采信。 众所周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专利申请人有义务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同时,我国实行专利先申请制度,即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这就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就要完成充分公开的义务。在本案中,A公司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不能改变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事实,因而未能被采信。 由此可见,一边是尽早申请专利,就能够掌握市场主动权。而另一边则是仓促申请专利可能导致公开不充分而难以获得授权。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不让原本先人一步的“抢占先机”变成缺乏实验数据的“一脚踏空”,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以上是我们分享的三则案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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