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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于相关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风险

产品名称 添利系列最短持有30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号 Y23802 登记编码 C1136023...
产品名称 添利系列最短持有30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号 Y23802 登记编码 C1136023000036(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产品信息)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 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本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等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理财产品。 适合客户类型 经本行风险评估,本产品评定为适合【□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不特定社会公众。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业绩比较基准为1.5%-2.00%,产品表现跟随市场波动,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单方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以信息披露的公告内容为准,原版说明书不再进行修订。 分红方式 管理人将视本理财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进行现金分红。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1份。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发行规模 本产品发行规模下限2000万份,上限50亿份,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若产品发行规模未达下限,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设置或调整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 认购起点/追加 1元人民币为1份,首次投资最低份额为1万份;超出首次投资最低份额部分,须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上限 1000万元和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二者较小值。 单一客户持有份额上限 1000万份和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二者较小值。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申购份额达到或超过持有上限或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申购申请。 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认购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对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购/申购申请限制等。 申购起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超出最低金额部分,须为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单笔最小赎回份额 1000份 最低持有份额 1000份 认购期 2023年6月20日9:00至2023年6月26日17:30。 1、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按活期存款计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2、认购期内均可撤单。 3、产品管理人有权对认购期进行调整,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延长认购期或者提前结束认购期。 认购登记日 2023年6月27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成立日 2023年6月27日 最短持有期 自产品认购/申购登记日(含当日)起30个自然日。 开放日 本产品开放日为产品成立后的每周二,如遇节假日及周末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以产品管理人具体公告为准。客户在开放日可进行产品申购、赎回(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理财产品份额需要在该笔理财产品份额最短持有期内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方可赎回)。 预约期 本理财产品上一开放日后第1个自然日(含)至本开放日前1个自然日(含)为预约期。开放预约申购/赎回的时间为预约期的9:00到17:30。 申购/赎回登记日 开放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为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登记日。 详见“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 投资者可于预约期和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若理财产品任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详细内容详见“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产品期限/到期日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当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如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若出现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运用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后,在运用相关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按《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4.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的潜在影响: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还可以运用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除巨额赎回情况外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并在运用后的3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若产品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单位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六、认购失败风险:如本理财产品认购结束时,认购金额未能达到规模下限,或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湖南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湖南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七、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湖南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人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提前兑付后再投资的风险。 八、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部分资产或资产组合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将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资产本金,则投资人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门甚至全部损失、本金和收益延迟支付的风险。 九、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将通过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十、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制定的,若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行为的正常开展,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十一、税务风险: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十二、信息传递风险:湖南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与公告。投资者可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到湖南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获取相关信息。若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由客户自行承担。若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湖南银行,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三、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甚至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十四、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十五、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湖南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湖南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湖南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湖南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湖南银行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十六、 设置建仓期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设立了建仓期机制,建仓期为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的六个月。在前述建仓期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影响。 十七、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 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H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 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理财产品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A 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到期后,未能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息所导致本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风险。 B 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计划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 如本理财产品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D 如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E 如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 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产品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 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 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 确地执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 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本理财产品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本理财产品无固定到期日,但符合规定条件时,湖南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中低风险,适合购买客户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本风险分级为湖南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湖南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湖南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完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10000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所有因素。在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已知悉并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函(机构客户适用) 投资者申明:我方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我方确认湖南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已向我方说明。我方确认理解本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中的所有风险,本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我方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并自愿承担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投资者(客户)盖公章:                             日      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               日      期: 客户确认函(个人客户适用) 投资者申明:本人确认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确认湖南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已向本人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根据湖南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评估结果,本人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由客户填写:□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本人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上述横线标注文字): 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通讯地址 银行信息 乙方(经办行)名称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编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登记编码 销售编号 投资币种 人民币 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账户信息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储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特别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释义 1、本协议中的“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指乙方针对甲方的理财需求,发起设立理财产品,将认购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具体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以获取投资收益。 2、理财产品认购期:指乙方认购理财产品资金的期限。 3、理财产品购买日:指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将认购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的日期。 4、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日:指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产品成立日:指理财收益计算的起始日,即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约定的起息日。 6、理财产品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非节假日和周末)。 7、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交易日。 8、理财产品预约期:指允许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日之前预约在产品开放日申购/赎回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 9、理财产品到期日:指计算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约定收益的截止日期。 10、理财产品到账日:指支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到达客户委托理财账户的日期。 11、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返还日:指支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日期,即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到账日。 12、登记编码:理财产品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的登记编码,甲方可以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理财网(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理财产品信息。 甲方所选择具体理财产品的详细描述如风险揭示、预计理财产品成立日、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到账日等详见本协议后附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为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理财产品权益。 3、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支付,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不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根据其认购的金额划转认购资金。因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少于其认购金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办理质押、挂失、冻结等导致指定银行账户变更或状态异常,则甲方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确认或变更或重新开立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委托理财账户。因甲方没有及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甲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产品,同意乙方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将甲方委托理财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对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 4、在甲方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期间,乙方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 5、对于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含)以下的理财产品,在乙方对该理财产品以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销售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子银行购买该理财产品。甲方接受并认可前述渠道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法律效力。 6、甲方声明,理财资金是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保证在理财产品扣款时在乙方开立的委托理财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甲方已经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受及履行本协议其中一方任何有关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7、甲方确认获知乙方对甲方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的意见。 8、甲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已就协议内容向甲方做了充分的说明与提示,甲方在现在和将来均不会对协议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1、本协议与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如有)、申请书(如有)、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理财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和双方同意开通的各渠道所购买理财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或湖南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渠道签署理财合同的行为即表明甲方对理财合同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 3、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认购/撤销等各类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特定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发售机构、发售对象、渠道或机构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4、甲方选择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所述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 第三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1、乙方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特定理财产品开放认购预约,甲方预约成功后可以优先于未预约客户认购已预约的额度,但甲方办理预约应遵守乙方预约有效期、预约金额、预约渠道等相关规定。 2、本理财产品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所列明的日期,从认购开始日起至认购结束日止受理甲方按照乙方认可方式进行的认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认购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用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做出暂停/恢复认购、延长认购期限、提前结束认购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认购宣布认购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1、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2、甲方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的需要,乙方可以选任或委托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甲方同意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如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重大市场波动、异常风险事件、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湖南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之一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提前通知,甲方不接受的,甲方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对通知途径和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甲方应注意自行就所购买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乙方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 5、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当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时,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 6、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甲方不接受的,甲方按照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1、《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政策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理财产品的延期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湖南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  税务事项 甲方投资本产品所应交纳的税款及缴纳方式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乙方通过湖南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发布有关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终止等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具体信息披露情况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2、乙方通过湖南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发布上述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将依据协议书客户信息中甲方预留的地址或电话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第九条  资金清算和费用支付 1、乙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购买的币种支付,但《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湖南银行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和/或实际投资情况将甲方的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委托理财账户。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3、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投资管理费。费用和投资管理费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 4、乙方与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债务或费用以及产品投资管理运作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和费用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甲方按照本方购买金额占产品所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风险提示 由于市场的波动性,乙方向甲方揭示,乙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有)在接受甲方指定及授权管理、运作、处分、管理理财产品认购资金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本金及收益风险等,甲方所预期的风险防范、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甲方更换委托理财账户或与账户对应的存折、银行卡时,应及时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购买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原办理网点。因甲方未及时变更、通知或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产品起息时无法扣款、产品到期时资金无法及时入账或湖南银行无法及时联系甲方等不利后果的,由此所形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 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和/或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免责内容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瘟疫、传染病流行、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或《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具体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按产品说明进行调整)。 4、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含个人金融信息)依照法律法规保守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但是任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理财产品可否设定担保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担保的,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约定《理财产品协议书》(客户留存联)、加盖本行业务公章的理财产品购买凭证为权利质押凭证,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3、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销售本产品,且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购买,则本协议经因甲方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并经乙方电子银行销售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具备独立性。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已就“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达成一致,甲方已认真阅读《客户权益须知》,并领取《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理解并接受《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条款内容,同意受其约束,清楚知晓产品类型、风险提示、投资范围、费用等内容,自愿购买。甲方确认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所有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说明,确认理解本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本产品全部风险。 甲方同意对乙方(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信息公告将及时阅读,并视为甲方已获取该信息。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联系电话若变更,甲方应及时前往银行营业网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乙方或将通过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告知甲方有关理财产品的重要事项,如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办理联系方式变更,则乙方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甲方声明 1、我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相关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2、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3、我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4、我方保证填写的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并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投资者)签字: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银行理财业务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湖南银行理财客户: 理财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流程 (一)个人客户 1、已在本行开立Ⅰ类或Ⅱ类个人银行账户; 2、接受并完成本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4、对本行营业网点打印或者电子银行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5、本行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但对于各具体理财产品,本行将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机构客户 1、提供本行要求的相关客户资料; 2、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3、由客户经办人对相关销售文本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湖南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相关事宜 (一)个人客户 1、评估场所:首次在本行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您需亲自至本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此后您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评估流程: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经您和客户经理双方签字确认和银行签章后,由本行将评估结果录入系统。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本行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后,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其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类。 5、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等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激进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进取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稳健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谨慎型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保守型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6、如果您超过一年未在本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请在再次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前主动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接受本行对您再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如果客户的风险类型不适合购买某款理财产品,则销售人员不得向客户销售该款产品。 (二)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行不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频率 (一)本行将在本行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发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本行通过以上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已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行认为需要直接联系客户的,本行亦可选择向客户在《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或者《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填列的联系方式或者有效变更的联系方式发出书面通知或短信。 具体信息披露渠道遵循《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或者《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约定,若几个渠道公布信息不一致的,以本行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信息披露的渠道如需变更,本行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 具体信息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四、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五、本行联系方式 网址:  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邮编:410004 本须知涉及的本行服务内容和流程等如有变化,本行将按照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告知。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客户已阅读本权益须知,清楚了解并知悉理财投资的办理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披露、投诉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宜,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客户签字(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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