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
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含农垦国有土地上职工自建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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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
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含农垦国有土地上职工自建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
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包括含有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下同),也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供应。
二、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
市县资规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逢建必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严格审查住宅平面布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项目规划报建进行批后规划核实。
三、强化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建设管理
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国有住宅用地依法报建的自建房施工
和竣工验收管理,对达到限定规模的项目依法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限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市县住建部门予以相应指导。市县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四、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
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幢、层、户、间转让。
在建、已建的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须符合属地房屋限购政策。市县住建部门要对购买方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对违规中介行为依法查处。
五、规范不动产登记
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
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受让方为共有人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应列明全部共有人(不动产权证书打印时受字段限制难以全部列明的,可在“权利其他状况”栏中列明),并在“附记”栏中记载不得分割转让等限制条件。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除编号和不动产权证书号外,其他证载信息应保持一致。
六、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
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执法机制,做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七、依法处置虚假宣传
各市县应强化资规、住建、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网民有关自建房项目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监测,对排查发现或者移交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商业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印发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再次转让的,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