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论断和号召,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巨大转变,是治国理念的巨大进步。
从字面上理解,尽管“法制”和“法治”都有一个“法”字,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相关活动、实现相关管理。可是,“制”是制约,是钳制,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行为。按照以往的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论断和号召,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巨大转变,是治国理念的巨大进步。
从字面上理解,尽管“法制”和“法治”都有一个“法”字,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相关活动、实现相关管理。可是,“制”是制约,是钳制,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行为。按照以往的有关说法,就是要在法制社会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治”是在法律制约下的科学有效治理,包含对法治精神的全面贯彻、全民知晓、全方位领会,包含对法治行为的实时监督和监控,对司法公正的严格管控。在“法治”的治国理念下,我们应该做到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焦洪昌说:相较于“法制体系”,“法治体系”内容更加明确,界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也就是说,在依法治国的精神领域里,相较于依法制国的概念,范围更广,增加了实施、监督、保障环节,并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在制度的保障之下,各种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统一。
在法制的观念之下,制度是“死”的,是一成不变的条条框框。在法治的精神中,治理国家的各种法律制度、监督机制都能在现实的环境中实现有效的跟进和随时的改进。因为治理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革新、自我纠正、自我调整的过程。治疗和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两架马车,并驾齐驱则双赢,反向用力则双损。中国共产党人最擅长、最真诚的就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实现有效的自我革命,创新性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理念。
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能够有效权衡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这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和法治观念。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各项事务的领导,其内部法规对国家影响巨大。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要在法治的精神指导下,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这样的思想源泉,毫无疑问是治国理念的巨大进步。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