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以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等义务。实践中,存在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抚养职责,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此,我国司法中设置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惩罚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需遵循的更高要求。
法信 · 裁判规则
1.父母拒不承担抚养义务,福利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其作为监护人——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拒不承担抚养义务,福利院可申请撤销父母的法定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成为婴儿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2022年)
2.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法院可变更监护人——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法院可撤销原监护人监护权,变更监护人。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2016年)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指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担任监护人。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2016年)
4.当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垫江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另行指定监护人。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18日第3版
5.未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监护抚养职责,致使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无着落,不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的,经社会组织申请,可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东明县妇女联合会申请撤销张某云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一方在改嫁后未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监护抚养职责,致使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无着落,不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的,经社会组织申请,可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11日第3版
6.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撤销其监护资格——苏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撤销其监护资格,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监护人。
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3年)
7.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也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应确定新的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罗某某申请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也未尽监护职责,未为未成年人办理户籍登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尽快确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其生活、受教育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于今后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福建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
法信 ·司法观点
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制度,体现了对监护人失职行为惩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若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监护履职懈怠或不作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形时,相关人或组织就可去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考虑到民政部门兜底性,最后的申请撤销权由民政部门掌握。例如,小张在监护小王的过程中,经常存在虐待、殴打行为,在被人举报后,仍然拒不纠正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了其监护权。
监护权撤销后,父母、子女、配偶间继续承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费用的义务并不免除。上述人员除监护联系外,还有着更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只要人身关系仍旧存在,就应负担相应的费用。父母、子女及配偶与被监护人之间赡养、抚养等义务独立存在,不因监护权的消失而取消。因为,如果没有这些费用会对被监护人权益造成损害。例如,小张与小王是夫妻关系,小张因残疾先被小王照顾,后被其父母照顾,小王一直以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拒绝支付小张扶养费,这就属于应支付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摘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总则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3-64页。)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本条第1款概括性地列举了三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例如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监护人因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不照料被监护人,或者因外出务工等无法照料被监护人且未委托他人照料被监护人,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属于兜底性条款,主要是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监护人滥用财产管理权,为自己的利益(目的)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受严重侵害的行为。[1]
立法之所以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设置较为严格,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来看,被监护人的生活、成长、教育等环境宜以稳定为主。如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设置过于宽松,容易产生变更监护人过于频繁的问题,不仅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还会导致社会、家庭的不稳定。二是从避免混淆监护侵害行为和不当监护行为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父母轻微体罚未成年子女等不当教育的行为予以包容。原因在于,这属于我国家庭教育中的普遍现象,社会大众对此有一定的容忍度;反之,如因此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与大众认知不符,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三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荷兰等也都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严格限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本着“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2]
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监护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程度,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第35条对此作了具体的列举,可供审判实践参考。
注释:[1] 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5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20页。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29-330页。)
注:上文中的“本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观点中提及的“《处理监护人侵害意见》”法律文件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3.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
第四十三条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原标题:《“甩手”家长,小心被撤销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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